如何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更新时间:2019-08-01 15: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邱建碧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官晓华,女,40岁,原重庆市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二、简要案情及本院处理结果2000年9月6日,重庆市江北区计经委以108号文批复重庆市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翔公司)与重庆兴发建筑

邱建碧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官晓华,女,40岁,原重庆市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
二、简要案情及本院处理结果
2000 年9月6日,重庆市江北区计经委以108号文批复重庆市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翔公司)与重庆兴发建筑公司、重庆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位于江北区洋河大道满堂红水库。108号文第五条规定“该项目以后不得再行项目转让和增、减项目业主单位”。兰翔公司将该工程项目命名为“名世天地”。2001年7月, 重庆市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家豪从兰翔公司副总经理邓定海处获知该公司拥有名为“名世天地”,且系不能转让的工程项目,遂产生与该公司共同开发“名世天地”工程项目的想法。同年10月,李家豪通过邓定海与官晓华认识,双方就“名世天地”工程项目联合开发事宜协商。考虑到联合开发该项目在江北区计经委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李家豪向官晓华提出私人购买兰翔公司的所有股权。同年11月15日,官晓华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决定将兰翔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李家豪,转让金为600万元人民币。次日,李家豪与官晓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该份协议书主要内容:“在本协议书签署前,已在“名世天地”项目上设置的抵押、质押以及此项目有关的债务,也属转让范围。甲方原股东的其他债务,由甲方自行用转让价金清偿……;本协议签定后和交接开始前,兰翔公司应将转让的股权和相关物件制作移交清单,转让的股权和项目财产权益金额为600万元人民币”。当日,双方进行物件移交,官晓华收取李家豪交付的定金50万元,邓定海私下收取李家豪给付的“协调费”50万元。同年11月30日,官晓华将自己在兰翔公司8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李家豪 45%,转让给胡泽忠40%。同年12月1日,经合法审批程序,兰翔公司法人代表、股东均予以变更。2002年1月9日,李家豪向官晓华等人提出承担兰翔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同时要求将原约定的转让金600万元降为250万元。次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将原约定的转让金600万元降为300万元。另约定,“原兰翔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由李家豪为主的新的兰翔公司及全体股东承担。扣除李家豪已经给付的50万元定金外,余下250万元转让金由李家豪一次性付清”。另李家豪签收兰翔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说明”一份。此后,以李家豪为主的新的兰翔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同年1月17日,李家豪以官晓华、邓定海隐瞒“名世天地”工程项目被查封、冻结等真相骗取50万元定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分局于2002年8月8日、10月11日, 2004年1月9日先后三次以官晓华涉嫌合同诈骗罪、其中一次以邓定海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我院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官晓华、未虚构事实,未隐瞒兰翔公司在“名世天地”工程项目上被抵押、质押,以及有关负债情况,官晓华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我院三次均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官晓华;兰翔公司允许邓定海在外进行兼职活动,未利用本人职务便利条件收受财物,其收受李家豪给付的“协调费”50万元纯属个人行为,没有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邓定海的行为不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据此,我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邓定海的决定。
三、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官晓华的行为是涉嫌合同诈骗罪或是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经济纠纷?
第一种意见认为,“名世天地”工程项目确实存在,官晓华未虚构事实,亦未隐瞒兰翔公司在“名世天地”工程项目上被抵押、质押,以及有关负债情况。李家豪与兰翔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明知该公司尚有价值400万元的财产(含“名世天地”工程项目)已被查封、冻结,仍与兰翔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书》,尤其是在与兰翔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时,明知兰翔公司尚欠江北区石马河信用社350万元贷款未还的事实后,仍与兰翔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其与兰翔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官晓华没有实施欺骗行为。因此,官晓华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是发生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经济纠纷。[page]
第二种意见认为,官晓华隐瞒了兰翔公司在“名世天地”工程项目上被抵押、质押的真实情况,诱骗李家豪与其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从中获取定金50万元。试想,如果李家豪明知“名世天地”工程项目已被查封、冻结,还有可能与兰翔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吗?官晓华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推定李家豪明知“名世天地”工程项目已被查封、冻结的认识错误。
四、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中,准确认定官晓华的行为性质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有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欺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具有法定的五种情形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官晓华与李家豪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书》后即收取李家豪交付的定金50万元。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官晓华收取李家豪交付的50万元定金系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按约定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诚然,就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而言,官晓华收取的 50万元定金已达“数额特别巨大”。虽然“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的另一界线。因此,仅就官晓华收取的50万元定金,不足以证明其涉嫌合同诈骗罪。本案中,只有查明官晓华是在什么情形下采取的什么方法与李家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从中获得定金50万元,才是准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关键。首先,官晓华作为原兰翔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是否擅自与李家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其次,官晓华与李家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是否虚构事实,隐瞒兰翔公司在“名世天地”工程项目上被抵押、质押,以及有关负债等情况而诱骗李家豪与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从中获得定金50万元。如果上述两种情形同时存在,遂产生两种后果,一是《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因违反我国《公司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即“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同意……。”二是行为人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官晓华与李家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决定将兰翔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李家豪,符合我国《公司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李家豪在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书》之前曾向邓定海打探兰翔公司的经营情况,且在探明该公司确有“名世天地”工程项目后,主动提出与官晓华等人见面协商股权转让等事宜。当其明知该公司尚有价值400万元的财产(含“名世天地”工程项目)已被查封、冻结,另尚欠江北区石马河信用社350万元贷款未还的事实后,仍然与兰翔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书》。可见,李家豪在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书》之前实际已经具备了在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书》之后将要承担的风险意识。因为,虽然“名世天地” 工程项目被诉前保全不影响李家豪购买兰翔公司的所有股权,但若以李家豪为主的新的兰翔公司不履行其到期债务,该“名世天地”工程项目”(土地)就存在被强制执行给他人的可能。官晓华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按《公司法》股权转让程序规范运作,未擅自与李家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其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之前、之时均未隐瞒兰翔公司尚有贷款350万元,以及价值400万元的财产(含“名世天地”工程项目)被查封、冻结的[page]
如何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2005-7-18 13:17:37
 
如何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
合同纠纷的界限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邱建碧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官晓华,女,40岁,原重庆市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
二、简要案情及本院处理结果
2000 年9月6日,重庆市江北区计经委以108号文批复重庆市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翔公司)与重庆兴发建筑公司、重庆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位于江北区洋河大道满堂红水库。108号文第五条规定“该项目以后不得再行项目转让和增、减项目业主单位”。兰翔公司将该工程项目命名为“名世天地”。2001年7月, 重庆市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家豪从兰翔公司副总经理邓定海处获知该公司拥有名为“名世天地”,且系不能转让的工程项目,遂产生与该公司共同开发“名世天地”工程项目的想法。同年10月,李家豪通过邓定海与官晓华认识,双方就“名世天地”工程项目联合开发事宜协商。考虑到联合开发该项目在江北区计经委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李家豪向官晓华提出私人购买兰翔公司的所有股权。同年11月15日,官晓华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决定将兰翔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李家豪,转让金为600万元人民币。次日,李家豪与官晓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该份协议书主要内容:“在本协议书签署前,已在“名世天地”项目上设置的抵押、质押以及此项目有关的债务,也属转让范围。甲方原股东的其他债务,由甲方自行用转让价金清偿……;本协议签定后和交接开始前,兰翔公司应将转让的股权和相关物件制作移交清单,转让的股权和项目财产权益金额为600万元人民币”。当日,双方进行物件移交,官晓华收取李家豪交付的定金50万元,邓定海私下收取李家豪给付的“协调费”50万元。同年11月30日,官晓华将自己在兰翔公司8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李家豪 45%,转让给胡泽忠40%。同年12月1日,经合法审批程序,兰翔公司法人代表、股东均予以变更。2002年1月9日,李家豪向官晓华等人提出承担兰翔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同时要求将原约定的转让金600万元降为250万元。次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将原约定的转让金600万元降为300万元。另约定,“原兰翔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由李家豪为主的新的兰翔公司及全体股东承担。扣除李家豪已经给付的50万元定金外,余下250万元转让金由李家豪一次性付清”。另李家豪签收兰翔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说明”一份。此后,以李家豪为主的新的兰翔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同年1月17日,李家豪以官晓华、邓定海隐瞒“名世天地”工程项目被查封、冻结等真相骗取50万元定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分局于2002年8月8日、10月11日, 2004年1月9日先后三次以官晓华涉嫌合同诈骗罪、其中一次以邓定海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我院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官晓华、未虚构事实,未隐瞒兰翔公司在“名世天地”工程项目上被抵押、质押,以及有关负债情况,官晓华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我院三次均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官晓华;兰翔公司允许邓定海在外进行兼职活动,未利用本人职务便利条件收受财物,其收受李家豪给付的“协调费”50万元纯属个人行为,没有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邓定海的行为不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据此,我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邓定海的决定。
三、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官晓华的行为是涉嫌合同诈骗罪或是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经济纠纷?
第一种意见认为,“名世天地”工程项目确实存在,官晓华未虚构事实,亦未隐瞒兰翔公司在“名世天地”工程项目上被抵押、质押,以及有关负债情况。李家豪与兰翔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明知该公司尚有价值400万元的财产(含“名世天地”工程项目)已被查封、冻结,仍与兰翔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书》,尤其是在与兰翔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时,明知兰翔公司尚欠江北区石马河信用社350万元贷款未还的事实后,仍与兰翔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其与兰翔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官晓华没有实施欺骗行为。因此,官晓华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是发生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经济纠纷。[page]
第二种意见认为,官晓华隐瞒了兰翔公司在“名世天地”工程项目上被抵押、质押的真实情况,诱骗李家豪与其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从中获取定金50万元。试想,如果李家豪明知“名世天地”工程项目已被查封、冻结,还有可能与兰翔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吗?官晓华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推定李家豪明知“名世天地”工程项目已被查封、冻结的认识错误。
四、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中,准确认定官晓华的行为性质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有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欺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具有法定的五种情形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官晓华与李家豪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书》后即收取李家豪交付的定金50万元。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官晓华收取李家豪交付的50万元定金系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按约定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诚然,就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而言,官晓华收取的 50万元定金已达“数额特别巨大”。虽然“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的另一界线。因此,仅就官晓华收取的50万元定金,不足以证明其涉嫌合同诈骗罪。本案中,只有查明官晓华是在什么情形下采取的什么方法与李家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从中获得定金50万元,才是准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关键。首先,官晓华作为原兰翔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是否擅自与李家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其次,官晓华与李家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是否虚构事实,隐瞒兰翔公司在“名世天地”工程项目上被抵押、质押,以及有关负债等情况而诱骗李家豪与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从中获得定金50万元。如果上述两种情形同时存在,遂产生两种后果,一是《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因违反我国《公司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即“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同意……。”二是行为人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官晓华与李家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决定将兰翔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李家豪,符合我国《公司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李家豪在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书》之前曾向邓定海打探兰翔公司的经营情况,且在探明该公司确有“名世天地”工程项目后,主动提出与官晓华等人见面协商股权转让等事宜。当其明知该公司尚有价值400万元的财产(含“名世天地”工程项目)已被查封、冻结,另尚欠江北区石马河信用社350万元贷款未还的事实后,仍然与兰翔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书》。可见,李家豪在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书》之前实际已经具备了在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书》之后将要承担的风险意识。因为,虽然“名世天地” 工程项目被诉前保全不影响李家豪购买兰翔公司的所有股权,但若以李家豪为主的新的兰翔公司不履行其到期债务,该“名世天地”工程项目”(土地)就存在被强制执行给他人的可能。官晓华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按《公司法》股权转让程序规范运作,未擅自与李家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其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之前、之时均未隐瞒兰翔公司尚有贷款350万元,以及价值400万元的财产(含“名世天地”工程项目)被查封、冻结的事实真相。虽然转股方和受让方协商以股权转让方式规避重庆市江北区计经委108号文第五条“该项目以后不得再行项目转让和增、减项目业主单位”的规定,但《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订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体现,符合合同内容,因此,我院认定官晓华的行为属于经济合同纠纷,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官晓华的决定正确。[page]

事实真相。虽然转股方和受让方协商以股权转让方式规避重庆市江北区计经委108号文第五条“该项目以后不得再行项目转让和增、减项目业主单位”的规定,但《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订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体现,符合合同内容,因此,我院认定官晓华的行为属于经济合同纠纷,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官晓华的决定正确。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16514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诈骗和经济纠纷怎么界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怎样立案诈骗罪?经济纠纷和诈骗案有区别吗
您好,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对方有没有以欺骗、诈骗等非法手段要求受害者给予钱财,而普通的经济纠纷不存在诈骗成分。
大学毕业生当兵的年龄有多大?
要根据当地又挂征兵政策确定
施工现场意外死亡包工头和老板应承担哪些责任?
您好,需要知道具体是如何死亡的,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雇主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能证明是工人有操作不当,会适当减轻雇主的责任。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约定好价格特然再加价是否违法?
可参考以下条款:供方保证以最优惠价格向需方报价,供方的报价不应高于在同等需求情况下供方向第三方的报价,如有发现,或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明显低于供方的报价,需方可要
平台赌博输钱怎么报警,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你好,建议报警处理,可能涉及赌博罪
接到199开头的手机号是派出所的私人电话吗
具体操作如下:1.保持冷静,不要被对方的言辞所迷惑,避免在情绪激动时做出错误判断。2.询问对方具体事项,例如所属派出所、联系方式等,以核实对方身份。如对方无法提
怎么才算是诈骗案
怎么才算是诈骗案
合同诈骗案例
死亡金140万有两个孩子大的11小的8岁父母60岁有四个子女,父母能得到什么钱
死亡赔偿金分配需慎重。在孩子未成年且父母需要赡养的情况下,应先留出被抚养人生活费,剩余部分再均分。如孩子已成年,父母无其他经济来源,可适当增加父母份额。若家庭成
我我骑自行车变道,因为有洒水车洒水被公交车撞了,责任怎么划分
责任划分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您违规变道,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如公交车司机未注意安全,其责任可能更大。处理方式有:1.轻微事故可协商私了,签订协议书;2.报警后
小孩还没有上户能不能做火车
对于小孩未上户乘坐火车的问题,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携带出生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如果涉及跨国旅行或法律有特殊规定,还需办理相应手续。选择处理方式时,应根据具体情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