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帅诉滁州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更新时间:2019-07-29 11: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立业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丰乐北路181号。法定代表人费业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帅,女,1989年10月31日出生,汉,学生,住滁州市琅琊区凤阳路610号305室。法定代理人王运敏,系赵帅之母,1964年2月15日出

  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立业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丰乐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费业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帅,女,1989年10月31日出生,汉,学生,住滁州市琅琊区凤阳路610号305室。

  法定代理人王运敏,系赵帅之母,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银行职工,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开发区刨花板厂,住所地滁州市滁全路。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厂厂长。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告赵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将3套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否则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924000元,并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和诉讼保全费用。

  滁州中院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1日,赵帅与立业房产公司、刨花板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开发区刨花板厂商住楼第一幢的9、10号房屋以32.4万元的价款出售给赵帅,出卖人在2002年12月20日前交付房屋。合同标明出卖人为立业房产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刨花板厂,并加盖了两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签订后,赵帅依约于2002年10月24日向刨花板厂交付首批购房款6万元。2002年10月12日刨花板厂出具售房证明,证明出售的该两套房屋售价为20万元,原约定的32.4万元无效,并加盖了刨花板厂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2003年4月7日,被上诉人赵帅在相同位置购买了该商住楼8号房屋,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虽标明出卖人为立业房产公司,但没有加盖该公司的印章,出卖人签章处加盖的是刨花板厂的单位印章。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为16.2万元,交房日期为2003年8月15日前。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赵帅于2003年4月7日和7月16日共向刨花板厂交付购房款6万元,2003年7月1日刨花板厂出具售房证明,证明出售的8号房屋售价为12.5万元,原合同价格无效。后由于赵帅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赵帅的法定代理人王运敏与刨花板厂交涉,2005年8月13日,刨花板厂法定代表人王健与王运敏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支付9、10号两套房屋2003年1~12月的房租每月每套800元,8号房屋2003年4~12月的房租每月800元,计26400元,由刨花板厂代为收取后充抵王运敏的购房款;另约定甲方即刨花板厂如不能按期交付房屋,自2004年1月起按每月800元每套支付3套房屋的租金,直至双方正式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止。

  2006年1月3日,王健又与王运敏签订协议,约定刨花板厂如不能过户到王运敏名下3套房屋,则每套按25万元赔偿,另支付王运敏3套房屋2003年1月至2005年12月房租收入8.4万元,并退回王运敏购房款12万元,并将丰乐路113号-21号房产作价4万元给王运敏。2006年3月11日王健再次出具保证书,保证在2006年3月20日前将王运敏购买的丰乐南路113号两套房屋的产权过户给王运敏,否则按市场价格25万元基础上再加10万元/套,予以赔偿。因刨花板厂未能按约交付房屋,赵帅于2006年5月8日起诉至法院,请求立业房产公司和刨花板厂交付三套房屋或共同赔偿损失924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赵帅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3份以及附件,赵帅交付购房款的收据,王运敏与王健签订的补充协议、协议书,王健出具的保证,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滁州市2006年房屋价格表,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竣工规划验收证等。

  滁州中院依照《合同法》第42条第一款第(二)项、第47条第一款、第49条、第50条、第60条,《民法通则》第63条第一、二款,《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赵帅与立业房产公司、刨花板厂分别于2002年10月11日、2003年4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立业房产公司返还赵帅已付购房款12万元及利息。

  3、立业房产公司赔偿赵帅房租损失84000元,三套房屋差价损失60万。

  4、立业房产公司赔偿赵帅已付购房款12万。

  5、驳回赵帅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合计20962元由立业房产公司负担。

  立业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1999年9月6日,刨花板厂以划拨方式取得编号为滁国用99-01706的地块使用权。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注明的地号为12013030005的土地使用权为花板厂,涉案房屋所在综合楼的编号为滁开0-003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滁开0-09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编号为23010105005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建设单位均为刨花板厂,刨花板厂于2005年8月26日以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对商住楼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重新登记换证。

  再查明刨花板厂出售给赵帅的3套房屋已卖给他人,并办理了相关房屋产权手续。

  省高院认为:刨花板厂是涉案房屋的实际开发人和所有人,该厂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商品房公开对外出售,故本案所涉房屋属于商品房,应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项下的房屋正在建设中,刨花板厂在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出售,应认定本案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立业房产公司和刨花板厂之间不存在代理和表见代理关系。刨花板厂恶意缔约,将赵帅所购买的房屋出卖给他人,致使赵帅购买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之规定,应返还赵帅8、9、10号三套房屋已付购房款12万元及利息,赔偿赵帅三套房屋差价损失60万元,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12万元。立业房产公司为帮助刨花板厂顺利出卖房屋,在赵帅购买的9、10号两套房屋的买卖合同上加盖印章,应认定其为共同出卖人,故应与刨花板厂共同返还赵帅已付购房款6万元及利息,赔偿赵帅两套房屋差价损失40万元及惩罚性赔偿责任6万元。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改判。

  为此,依照《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9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滁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page]

  2、滁州市开发区刨花板厂与滁州市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赵帅9、10号两套房屋已付购房款6万元及利息,赔偿两套房屋实际损失40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万元。

  3、滁州市开发区刨花板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帅8号房屋已付购房款6万元及利息,赔偿赵帅房屋实际损失20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万元。

  解说:

  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如何透过当事人间纷乱的事实关系表象,梳理其中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

  1、诉争房屋的性质是否属于商品房,也即诉争房屋是否属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调整的范围。刨花板厂以划拨方式取得涉案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故应认定刨花板厂是涉案房屋的实际开发人和所有人。该厂以营利为目的,在划拨土地上开发商品房公开对外出售,符合一般商品房开发的经营特征,故本案所涉房屋属于商品房,属于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范围。

  2、本案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对未经行政审批并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上述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为了鼓励交易,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第二条作出规定,出卖人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本案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项下的房屋正在建设之中,并且直至起诉前,房屋出卖人刨花板厂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明。故刨花板厂在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出售房屋,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3、立业房产公司与刨花板厂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关系。立业房产公司和刨花板厂均否认二者之间存在代理关系,赵帅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二者之间存在代理关系,故原审判决认定立业房产公司和刨花板厂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依据不足。

  赵帅未能依约取得房屋的损失范围如何确定以及责任如何承担。我国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原则,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五种情形,并规定由此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房屋出卖人刨花板厂恶意缔约,且将赵帅所购买的房屋出卖给他人,致使赵帅购买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刨花板厂应返还赵帅为购买8、9、10号三套房屋已付购房款12万元及利息,赔偿赵帅三套房屋差价损失60万元,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12万元。立业房产公司为帮助刨花板厂顺利出卖房屋,在赵帅购买的9、10号两套房屋的买卖合同上加盖印章,应认定其为共同出卖人,故应与刨花板厂共同承担返还赵帅已付购房款6万元及利息,赔偿赵帅两套房屋差价损失40万元及惩罚性赔偿责任6万元。虽然在赵帅购买8号房屋的买卖合同上标注出卖人为立业房产公司,但该公司未加盖印章,其与赵帅之间未形成合同关系,故立业房产公司对此不应承担责任。由于房屋租金是在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本案房屋并未实际交付,在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同时再赔偿房租损失,属重复赔偿,不应支持。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31830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就签了购房合同。是否能要求解除和房产公司的商品房买
企业转让旧房产需考虑的税金有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 1.个人转让购买不足5年的旧房产,全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应纳税额=转让收入×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和罗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是否应当明确违约责任?
只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认真履行,如果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后,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合同法
事由:本人于2005年8月4日与贵阳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贵州遵义港澳
买卖合同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和罗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哪些主要内容?
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物名称、规
房地产开发商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
你好,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尽快委托律师提供帮助,以维护你最大的合法权益,以减少你的法律风
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能做出多久的判决?
需要就实际情况再作相应的判断
我因为车祸住院了。然后保险公司把赔偿金存入医院账户。我出院后能拿出这笔钱吗?
根据《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伤人后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如下:第一步:报案。报案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2、开车到保险公司。
怎样处理我的车租给别人抵押?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规定: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
使用淘宝购买的避孕套损坏,怎样补偿?
根据损失证明起诉赔偿损失
我爱人脑出血可以申请大病就助吗
申请大病救助时,需准备相关医疗证明、费用清单及身份证明等材料。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将给予一定救助金或医疗补助。若审核未通过,可了解原因并
你好,我高中毕业打工要买五险一金
您好,可以协助处理的,现在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律师,我本人得精神分裂11年,吃药吃一下,神经功能紊乱,跟我聊天的人也得精神分裂,我有罪吗
是否有罪需具体情况判断。如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可能不负刑责,但需监护。如处于间歇期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责。如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