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旺盛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9-08-20 21: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审判长、审判员:本人作为徐州市旺盛建筑公司(原鼓楼四建,下称鼓楼四建)的代理律师,参与了本案全部诉讼活动。本人认为:证据是判案的基石,因为证据决定本案的事实,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决定了本案法律适用(即如何公正裁判该案)。本人从证据入手,谈下列几点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作为徐州市旺盛建筑公司(原鼓楼四建,下称鼓楼四建)的代理律师,参与了本案全部诉讼活动。本人认为:证据是判案的基石,因为证据决定本案的事实,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决定了本案法律适用(即如何公正裁判该案)。

  本人从证据入手,谈下列几点意见:

  一、 李兵峰(再审被告)在原审期间向法庭提供的自2001年11月12日起至2002年7月8日止期间的拨货单(即租赁物发货单)充分证明了本案下列最关键事实:

  1、 李兵锋的业务人员张基文(也是本案李兵锋的代理人)在2001年11月15日签订本案争议的租赁协议的前前后后都知道罗安辉是代表铜建四公司租赁,而不是代表鼓楼四建。有2001年11月12日、11月13日、11月16日、11月17日张基文签发的发货单为证,这些发货单明明白白地写着“租用单位铜建四公司、罗安辉”,也就是说,张基文当时明明白白地知道罗安辉是铜建四公司的,而不是鼓楼四建的。

  2、 李兵锋的其他业务人员张娣、席酒昌(仓库发货人)一直都认定罗安辉代表铜山四建租赁,而不是代表鼓楼四建。有张娣、席酒昌签发的所有发货单为证,他们签发的发货单均写明“租赁单位为铜山四建、罗安辉”。

  二、 基于上述第一点证据证实的事实,即张基文明知罗安辉是代表铜山四建租赁,但张基文为“保险”起见,授意罗安辉找一份盖有空白公章的信纸(不是铜山四建公章的信纸)与其签一份租赁协议(即本案争议的协议),即可以大批量地租赁其物品;罗安辉遂利用了1998年期间帮鼓楼四建干活时私留的一份盖过章的空白信纸与张基文串通一气,签订了本案争议的协议,该事实有鼓楼公安在2004年期间询问罗安辉、铜山四建李怀伟及张基文的笔录及对罗安辉涉嫌合同诈骗立案决定书为证。

  三、 上述一、二点证据证明的事实充分证实:张基文与罗安辉于2001年11月15日缔约时即恶意串通,损害无辜第三人(鼓楼四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的规定及《合同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本案争议的租赁协议是无效的,该无效合同对涉及的第三人鼓楼四建无约束力(《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

  四、 正由于罗安辉私用了盖有鼓楼四建项目部的信纸,故只能以项目部名义与张基文签订租赁协议。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建设部【1995】1号文件规定“项目经理部是一次性的施工生产临时性组织机构”;“一个项目经理部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项目完成后项目经理部解体”。罗安辉使用的项目经理部公章是1998年承建祥和南区1号楼工地使用的,祥和南区工程早已完工,该项目经理部公章也早已停止使用,而罗安辉于2001年11月私用盖好项目部的章签协议是无权代理行为,一直未得到鼓楼四建认可,故从这方面法律角度分析,该协议是无效的。

  五、 张基文与罗安辉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还体现在该协议履行过程中。罗安辉偷用“鼓楼四建项目部”公章租赁大批量的物品,李兵锋或张基文从未到鼓楼四建核查过。按照租赁协议第4条约定“每月结帐一次,付清租金”,但自2001年11月起至2003年11月诉讼前长达两年时间内,李兵锋或张基文自始至终不按协议约定找罗安辉或鼓楼四建清结租金,在罗安辉一月、一月又一月地不付租金的情况下,张基文仍大量地向罗安辉提供租赁物。该极不正常的履约事实,进一步证实张基文与罗安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鼓楼四建合法权益的事实。正因为有了该份恶意串通的租赁协议,张基文及李兵锋的钢模出租站才故意不履行其按月结清租金的权利及义务,不向罗安辉追要分文租金,而是等两年快到时(诉讼时效届临前)才悠哉悠哉地诉讼被偷用公章的单位鼓楼四建索要租金及租赁物。

  六、 正由于本案存在着恶意行为(公安部门认定涉嫌诈骗行为),所以李兵锋向法庭提供租赁物发货单虚假成分太多,漏洞百出。标明租赁单位的除鼓楼四建外,还有铜山四建、铜山四建一公司,罗安辉个人。从租赁人签收租赁物来看,既有罗安辉,还有鼓楼四建根本不认识的人张洪启、黎含勤、李勇,这些人根本不是鼓楼四建员工或根本没帮鼓楼四建干过活。从罗安辉的签字来看,仅有一小部分是罗安辉的签字,大部分是假冒罗安辉签的字。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规定,上述虚假的发货单、与鼓楼四建根本无关的发货单,绝对不能成为法院判定鼓楼四建承担责任的定案依据,否则必会是一起错案。

  综上所述,请再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判令鼓楼四建不承担偿还租金及租赁物的义务,严惩不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意见,望合议庭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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