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夫妇将一处房屋赠与次子,但要求次子保证冯某夫妇正常居住。2005年9月,次子私自将该房屋卖掉,致使冯某夫妇无处居住。后次子虽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冯某夫妇均未同意。冯某夫妇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二人与其次子所签房屋赠与合同。
法院判决撤销冯某夫妇与其次子的房屋赠与合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冯某夫妇将房屋赠与其次子,并附有保证他们在所赠与房屋内居住的义务。而其次子未尽到义务,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也未得到冯某夫妇的认可,故法院判决撤销双方订立的房屋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