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协议经公证后可否予以撤销

更新时间:2015-11-16 16: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可以撤销。

  【案情】:

  原告张伟(化名)与被告王玲(化名)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二人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一、原告于登记结婚之前在日照某小区购买房产一份,全部购房款约为二十六万七千元,除首付款外,其余房款在农业银行办理贷款,同时以该房作抵押;二、双方约定该房产归二人共同所有,待全部贷款还清并解除抵押登记后,双方到房管部门将所有权变更登记为共同共有。双方对该份协议进行了公证。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在未知会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开走原告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原告名下的长城汽车一辆,并拉走家中所有家电、家具、家纺等物品。2014年12月16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中,被告同意离婚,但其主张,双方已就涉案房屋做过公证,公证是不可撤销的,因此,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原告主张,对房屋权属一半的赠与是基于婚姻,婚姻不能持续,当然要撤回赠与,其仅同意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数额进行分割。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公证的赠与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第一种观点认为,经公证的赠与协议不能撤销。《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二款“但书”条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是不能撤销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法》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在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时,赠与合同也是可以撤销的,不受是否公证的约束。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1、原被告仅对未生效物权约定进行了公证

  涉案房屋购买于原告婚前,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基于婚姻,在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后,双方达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房屋为共同共有,婚后共同还贷,在未来还贷完结后,将房产证变更为共同共有,以上约定中,涉及的婚前财产部分应认定为原告对被告基于婚姻关系的赠与,即基于婚姻能够持续,原告将自己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一半;涉及的房屋未还贷款亦是基于婚姻,双方愿意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并在还贷完结后对房产证进行变更登记。双方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上虽有上述约定,但并未在公证前将房产证进行变更登记,不动产物权未完成转移,因此,原被告只是对未生效物权约定进行了公证。

  2、法律对赠与合同“但书”条款的巧妙规定

  《合同法》186条第一款作出了赠与人可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的一般性规定,紧接着第二款“但书”条款规定了三种不适用前款规定的情形,经过公证的合同也包括在内。《合同法》第192条又规定了三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以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192条并未规定“但书”条款,也就是说,只要出现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赠与合同就是绝对可撤销的,赠与人不受其他条件的约束,自然也不受赠与合同是否公证的约束。现因被告带走未经权属确认的财产,且已经侵害到原告的权益,被告的上述行为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导火线,加之被告本基于婚姻关系应尽的义务也因婚姻关系破裂而不再履行,因此,原告要求撤回婚前财产的赠与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3、基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角度的考虑

  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婚姻不能持续,故原被告约定婚后共同还贷的基础不复存在,离婚后,双方继续共同还贷也不存在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婚姻系两情相悦的结果,是基于爱情的最终收获,并不是获利或牟利的途径。法律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需要维护道德最低限,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在裁判时不能超出公众感情预期、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否则,将助长不良社会风气。故被告对《财产约定协议书》已公证不可撤销的主张,不应当予以采信。

  由于原被告经婚姻基础较差,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因此,法院最终作出了准许离婚的判决。对于房屋权属争议,判决归原告所有,原告需于10日内给付被告婚内共同还贷财产折价款。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且按照判决内容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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