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义务
1.使承运船舶适航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提供适航船舶,并在整个运送期间保持适航状态;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以保证旅客运送的安全。
2.提供适当舱位和服务
承运人在旅客登船后,必须提供与客票等级相符的舱室与铺位,以便旅客搭乘。舱室内的设备应符合与客票等级相应的规定,并且应按客票等级或合同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3.按时开航,合理尽速,直航目的港,不得绕航
船舶应当按约定日期开航。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误,并且,除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或其他合理情况外,承运人或船长不得变更航线。
所谓其他合理情况指为保证船舶和旅客安全而避台风或其他海上风险,政府或有关当局命令船舶变更航线,旅客在船上患重病必须立即上岸治疗等情况。
4.将旅客及行李安全运至目的港是承运人的根本义务
只有在开航后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不可驶抵目的港的情况下,才免除此项义务,但承运人应在就近的港口停靠或将旅客遣回始发港或派回等船舶续航。
5.为旅客提供生活必需品
如果票款中已包括膳食费,则在船舶航行期间,承运人应向旅客提供相应的膳食;若票款中未包括膳食费用,且航程较长,承运人应向旅客提供膳食服务。
6.免费运送旅客的限量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