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单上所指的收货人情况上较为复杂。这一点与发货人的情况有些相似。有时,由于进口管制的原因,最终的收货人(如代理商)并不体现在运单上。运单上的收货人往往是进口商,而在“通知人-NotifyParty”上显示的可能才是真实的收货人。另外,在复杂的货运情况下,主运单和分运单上所示的收货人的意义有所不同。分运单上的收货人往往才是真正的收货人,而主运单上的收货人则往往是货代。
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即提单抬头,根据来证的不同要求,其填打内容也不一样:
1).来证无明确规定,收货人可以填打“To order”,并由进出口公司背书。
2).来证规定收货人一栏应做成“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时,按证要求照打,但须由进出口公司背书。
3).来证规定:“To order, deliver to the order of…Bank”,应该在提单收货人栏填打“To
order”,并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the order of…Bank”,然后由发货人背书。
4).来证规定:“To order of negotiating Bank”,提单收货人可填“To order of Bank of
China”,由银行背书。
5).来证规定:“Endorsed in blank”收货人一栏空白,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来证规定“Endorsed to
…”,发货人要做记名背书,即在提单背面除进出口公司背书外,还应打上“Delivered to…”。
6).来证规定,要求我们须向国外买方直寄一套正本单据时,提单收货人应打开证行,以免因单据有不符点而遭开证行拒付,买方又已将货物提走,造成货款两空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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