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责任

更新时间:2019-08-13 18: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标的物归谁占有,谁都有最大的方便去维护财产安全和防止财产风险的发生,而不占有财产的所有权人一般来说维护财产是有困难的。新《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这是一强制性规定,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与本条规

  标的物归谁占有,谁都有最大的方便去维护财产安全和防止财产风险的发生,而不占有财产的所有权人一般来说维护财产是有困难的。新《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这是一强制性规定,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与本条规定相违背,则此约定无效。如约定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由买受人负担,或者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都是与本条规定相违背的,无效的。

  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合同法》规定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是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也有例外,一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所有权才转移。二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实际是附条件的合同,只有在买受人按约定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约定义务时,标的物所有权才转移。

  确定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对于当事人双方有重大的利害关系。标的物何时为交付,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如果法律和合同都没有明确规定,完成下列行为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1)由出卖人送货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运到预定地点, 由买受人验收后即为交付;(2)由买受人自己提货的,以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为交付时间,但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应给买受人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3)出卖人代为运输或邮寄的,出卖人办完托运或邮寄手续时即为交付;(4)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即为交付时间;(5)需要办理法定手续的,办完规定手续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标的物在未交付前,一般实际上为出卖人占有,因此出卖人就可能就同一特定物同时或先后出卖给不同的人,这就发生标的物的二重(或多重)出卖。在多重买卖时,各个买卖合同都可以是有效的,但标的物的所有权却只能归一个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取得。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标的物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接受标的物交付的买受人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法律规定只有办理有关手续(如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所有权,则先办理完有关手续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某一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对其他买受人不能交付标的物,则发生履行不能,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

  风险责任 所谓“风险”,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碰撞、受潮、受热、发霉、变质等等。风险非指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而是由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造成的。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依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另有约定或规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标的物风险责任的几种特殊情况:

  第一,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二,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七,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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