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手机出现故障 维修站鉴定已私修
更新时间:2019-08-15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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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西城法院受理了原告郭先生与被告某商贸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2005年3月4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一部手机,3月15日,手机键盘出现问题。4月9日,原告去该品牌手机售后定点维修站进行维修,维修站人员称手机键盘已私自修理过,不予保修。后经过交涉答应维修,
日前,西城法院受理了原告郭先生与被告某商贸公司一般
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5年3月4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一部手机,3月15日,手机键盘出现问题。4月9日,原告去该品牌手机售后定点维修站进行维修,维修站人员称手机键盘已私自修理过,不予保修。后经过交涉答应维修,原告拒绝对手机进行维修,要求维修站人员将手机封好,并找厂家交涉,但要求退货未果。12月11日,原告又去另一定点维修手机处,该处维修人员仍称手机已私自修理。原告分别要求两个维修站出具手机已私自修理的证明。
原告认为,被告在卖给其手机前,已经对手机进行过维修,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手机退货;按照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给与2000余元赔偿;赔偿原告
误工费、
交通费、
精神损失费共计2000余元;向原告赔礼道歉。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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