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转移的规则解决的是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利状态,风险发生后,此种不利状态由谁承担?这就涉及到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问题了。
具体来说各国关于合同法风险负担的规则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标准:
(一)风险从合同订立时转移于买方。
显然这一模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合同成立之后,在出卖人实际交付货物之前,标的物始终处于出卖认得占有之下,出卖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标的物。在标的物遭受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产生的毁损灭失方面买方难以举证,而且对于出卖人仍然占有标的物,对标的物享有一定的利益的情况下,却不承担任何风险,这显然与权利义务一致性原理相冲突。
(二)风险随所有权转移
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规则是指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一致。
风险随所有权转移使风险的转移与交付发生一定程度的分离。因为字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可能交付了标的物,但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移转,或者移转了所有权之后并没有实际交付。这一理论的确主要依据是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只有所有权人才是该物的最终受益人。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谁有权享受物的权利和利益,谁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同时转让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和法律后果。
从根本上说,风险和利益都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是所有权的法律后果,是从属于所有权的。所有权主义的固有缺陷表现在标的物的实际控制与风险负担的分离,这对于风险的有效防范不利,同时也加重了所有权人的负担。
(三)风险随交付转移
它是指把风险与所有权的转移区分开来,以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确定标志,无论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均由标的物的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交付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