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特点

更新时间:2013-07-29 14: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租赁物是指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一般说来,由于租赁合同不转移财产所有权,因租赁关系终结时承租人必须返还原物,故只有在原物为有体物、非消耗物和特定物的条件下,原物的原状才能在承租人经过一番使用之后得...

  导读: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租赁物不是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想详细了解租赁物吗?本文带您从租赁物的特点开始了解租赁物。

  租赁物的特点 :

  (1)如为动产,一般须为非消耗的、有体物和特定物。代替物(种类物)在以特殊之目的为使用时,可以为租赁物,但这种情况很少;

  (2)不动产原则上不问其种类如何,均可为租赁物。在我国,作为不动产的土地,法律允许以有偿方式租让土地使用权;

  (3)租赁物不限于私有物,公有物如不与其性质及目的相反,也得成为租赁物;

  (4)租赁物可以是动产的整体,也可以是财产的一部分;

  (5)他人之物,不妨碍其可成为租赁物。

  一般说来,由于租赁合同不转移财产所有权,因租赁关系终结时承租人必须返还原物,故只有在原物为有体物、非消耗物和特定物的条件下,原物的原状才能在承租人经过一番使用之后得到保持,并最终返还给出租人。

  租赁合同既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则出租人就相应地负有将出租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在出租人为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时,其将有权处分的物加以出租,否则即为无权处分。

  出租人为无权出租时,租赁合同本身虽然并不因此而当然失效,但还是会对承租人的权利实现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物的物,还应注意如出租人还不能以法律禁止租赁的财产出租,否则有可能直接导致租赁合同的无效。比如,烟草专卖店的经营者,就不能随意将经营权发包(其实也是一种租赁)给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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