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锡平诉佛山市禅城区卫生管理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兼析合同订立中默示承诺之认定

更新时间:2019-08-28 15: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案例提要:本案分析了合同法中默示承诺的判断标准,指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其自身的自由或职责要求,要约人向行政机关发出要约时不能将这一行为约定为承诺的方式,因为这不仅会导致行为目的的混同和指向不明,而且在实质上限制了受要约人的行为自由,有

  案例提要:本案分析了合同法中默示承诺的判断标准,指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其自身的自由或职责要求,要约人向行政机关发出要约时不能将这一行为约定为承诺的方式,因为这不仅会导致行为目的的混同和指向不明,而且在实质上限制了受要约人的行为自由,有强制缔约之嫌。

  一、 案情

  原告:钟锡平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卫生管理处

  2004年8月28日,原告钟锡平向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卫生管理处发出信函,内容为:佛山城区环卫工作的一些环节存在浪费现象,对解决该浪费现象,其经观察、思考、研究和验证得出避免浪费的方法,其献策需要报酬,如被告需要咨询,请来信联系。同年8月31日,被告针对原告的来信作了回复,表示:原告信中提到的佛山城区良好的环卫工作是用超正常的高经费开支的,希望原告能明确指出问题所在,或者给被告一个好的建议;有关节约方面哪些方面做得不好或需要改善,请多提出宝贵意见。9月4日,原告又向被告去函,说明:被告的洒水车注水时,注水管口离洒水车水箱口距离太高,导致注水时水飘洒,造成浪费,提出了两种改善方法:1、加长注水管口,缩小管口口径;2、在注水管口上驳接软管。并表示如果被告采纳其方法,应在实施后5日内一次性给付3万元或者按照每节约1%的水给付6000元的方法支付报酬。对此,被告未作回复。9月25日,原告发现被告的一些注水点作了加长或接上软管,故先后四次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履行约定,支付报酬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被告均未作回复,双方因此引发纠纷。

  二、审判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形成合同关系,被告不必支付价款及违约金。理由是:

  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订立采用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要约即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且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的第一封信函(指出被告工作中的一些环节存在浪费现象,原告愿意献策改进以换取报酬)只是表达了想与被告订约的意思,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而非要约,对此被告的复函同样没有表达订约的意思,只是希望原告“提个好建议或多提宝贵意见”。原告在第二封信函中向被告提出了改进洒水车注水方式的两种途径并明确价款的支付,性质上属于要约,但被告未作承诺。至此,双方并没有形成书面上的合同关系。

  二、原告认为被告在出水管口接上胶管是根据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的规定,实际上原告曲解了本法条的内涵。构成“以事实行为作出承诺”必须具备三方面条件:1、要约明确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2、有承诺行为发生;3、行为人须有承诺的主观目的。本案中,被告虽然在出水管口接上胶管,但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水资源的浪费,而不是出于对原告的要约作出承诺的目的,与上述条件不符,此其一;其二,我国《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遵循自愿原则。原告虽然证明了被告在出水管口驳接胶管的事实,但由于驳接胶管避免水流失是一般人都可以想到的简单道理,不含有技术成分,即使没有原告的传授,被告同样可以采取相同的方法避免水流失,原告以此为“技术传授”向被告公开并要求支付对价,实质上限制了被告采用相同的方法避免水流失的行为自由,有强行缔约之嫌,有悖于缔约自愿原则。综上,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形成书面或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应予以驳回。

  原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诉,2005年8月1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合同法上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钟锡平与佛山市禅城区卫生管理处之间的信件往来以及佛山市禅城区卫生管理处已经实施的具体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和承诺,并不能反映钟锡平与佛山市禅城区卫生管理处在解决浪费现象上双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不能构成合同关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价款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如果认为已经具备了合同成立的相关法律要件,无疑被告应该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对价,而如果认为合同尚未成立,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发出的第二封信函,其内容包括改进洒水车注水方式的途径、价款的支付方式等,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性质上属于要约并无争议。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对要约进行了有效承诺,也就是说被告接驳胶管避免水流失的行为是否构成默示承诺。本文欲深入阐述默示承诺的判断标准、限制或阻却默示承诺的情形,并在此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对本案如何进行处理。

  (一)默示承诺的判断标准

  承诺的方式指承诺人回应要约的意思表示借以表达的方式。在合同的磋商过程中,承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言辞、书面的言语、事实行为等,以其中任何一项承诺方式进行都是法律允许的,都被认为是有效的承诺,除非要约对承诺的方式作出特别安排。如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原则上应采取通知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在承诺方式中,最引起争议的是默示承诺。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相应地,默示承诺也具有两种形式:其一是作为方式的承诺,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之(1)规定,被发价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即是接受;另一种是不作为方式的承诺,如《日本商法典》第509条规定,商人对于平日交往之顾客,于其营业范围内,接受要约时,应即发出承诺与否的通知。如怠于通知时,即视为承诺。本文只讨论作为方式的承诺。按照合同法理论,承诺的诸多构成要件中至关重要的一项是: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因此,当受要约人以作为的方式进行承诺时,其行为必须能够确定无疑地表达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例如,支付定金或价款的行为。换言之,如果在通常的情形下,普通人无法根据行为的外观感知或推论出缔结合同的目的,或者行为存在多种目的而无法确定,那么,这一行为在法律意义上就不能独立成为一个有效的承诺方式。正是因为行为外观和行为目的存在多样性,合同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争议:某一行为的外观虽然与要约的要求相一致,但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却不是为了缔结合同,而是出于其他目的。所以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默示承诺时,不能简单地以行为的外观作为全部的判断标准,还必须深入探求行为的目的指向,确定行为的真正意思,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page]

  本案中被告在出水管口驳接胶管的行为,仅从行为外观考量,存在着多个目的指向的可能性,可能是为了与原告缔结合同的,也可能完全没有缔结合同的意思,而仅仅出于减少水资源浪费的目的,因为这是被告作为公共行政机关履行正常职责的表现。所以在这一情形下,仅仅根据被告驳接胶管的行为之外观,无法得出以行为方式进行承诺的结论。

  (二)限制或阻却默示承诺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原则上应采取通知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本条规定肯定了默示承诺的方式,例如以支付定金、价款的方式,或者以自行处置标的物的方式进行承诺等等。与此同时,合同法并没有对默示承诺的方式进行任何限制,也没有规定阻却默示承诺法律效力的任何情形,可以说,合同法在这里采取了一种宽容的态度,认为要约和承诺纯粹属于私人事务,法律不宜进行过多的干涉。当然,从法学理论上说,只有在法律矩度内的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所以任何法律禁止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等等,都不能用作当事人约定的默示承诺方式,否则就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那么,是不是说除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之外的任何行为,要约人都可以将其约定为默示承诺的方式呢?其实不尽然,有些行为是受要约人基于职责、工作、生活习惯等等必须进行或经常从事的,例如生产产品的行为、与客户洽商的行为、履行职务的行为等等,这类行为具有很强的、专属的目的指向,且行为的从事与否是行为人本身的自由或职责,如果要约人将其规定为默示承诺的方式,一方面可能造成行为目的的混同和指向不明,从而产生无休止的争议;另一方面它在实质上限制了受要约人的行为自由,违背了合同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因此这一约定不能产生合法的默示承诺方式的法律效果。

  本案中原告发给被告的第二封信函中提出了两种节约水流的方法“1、加长注水管口,缩小管口口径;2、在注水管口上驳接软管”,并表示“如果被告采纳其方法,应在实施后5日内一次性给付3万元或者按照每节约1%的水给付6000元的方法支付报酬。”其实质上是对默示承诺方式的特殊约定,即“加长注水管口”或“在注水管口上驳接软管”的方式。但对于被告而言,采取任何可行的节水措施减少水资源浪费,包括原告所称的“加长注水管口”或“在注水管口上驳接软管”的措施,是其作为公共行政机关的职责要求,也是它的一项行为自由,除非基于法律的原因任何人无权对其进行限制,因此,原告要约中对“加长注水管口”或“在注水管口上驳接软管”这一默示承诺方式的特殊约定不当限制了被告的行为自由,违反了合同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有强迫、不正当交易之嫌,故这一约定无效。被告在水管口上驳接软管的行为是其行为自由,不构成默示承诺,且其行为不存在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24058
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表见授权和默示授权有什么不同
那主要看你是做什么进行授权的,。一个全群一个是委托。
民法总则 默示的法律后果
你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不安抗辩与默示预期违约
你好,根据您所提出的问题。预期违约,其实就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期限,但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没有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对另一方当事人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 默示
适用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除非双方有特殊的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的规定
专利默示许可 间接侵权
你好,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而专利许可使用
什么是隐含条款或默示条款
应结合上下文考虑
怎样理解民事行为的默示
语言的话,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证,没有规定说发生劳动侵权不表示就属于默认,只是发生争议后,在时效内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时效后法律不再保护。如满意,请采
技术秘密转让
个人身份不是障碍,需要注意的问题要针对你这个项目和对方公司具体分析才能提出,建议带好材料当面咨询。
2022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范本
2022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范本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物业说水表后管道漏水,业主自己负责。管井不是公共设施吗?如何让业主自己修理?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
父亲在田里工作。一个行人被一辆电动车撞了。我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发生后最先要做的是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叫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建议在此时打电话报警,由交警介入处理。交警介入后会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问话
潍坊拆迁如何算补偿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
周口改造房屋如何给安置费
你好,要看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如何
请问学校强制剪头发可不可以举报12345?
法律分析:向当地教育局投投诉信,匿名或实行都可以,打电话、邮寄信、发电子邮件。学校强制学生剪头发,从法律角度来讲,的确违反了法律。因为这种强制剪发行为,侵犯了公
漳州拆迁怎么样给安置费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费多少要根据地理位置而定,比如市区商黄金地段和偏远城郊的拆迁赔偿额均有不同,另外,有、无房产证的补偿均有不同。拆迁安置费是指开发建设单位对被拆
相关文书下载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