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房屋买卖涉及之居间合同

更新时间:2019-09-03 08: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目前,随着二手房屋买卖市场的火爆,中介市场作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也随之活跃起来,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此需要签订居间合同,把彼此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一、明确居间合同定义及形成居间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居间人

目前,随着二手房屋买卖市场的火爆,中介市场作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也随之活跃起来,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此需要签订居间合同,把彼此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
一、明确居间合同定义及形成
居间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的早期形式,我国西汉时期就存在,民间将居间人称“牙行”、“牙纪”亦称“互郎”。居间产生的初衷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对对方不了解需要中间人介绍,来促进双方交易。久而久之,就产生居间合同,介绍人和需要介绍的人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居间人是指促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报酬的中间人。
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
  1、如实报告义务
  合同法425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是居间人的基本义务。
  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密义务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获悉委托人的有关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的,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
  3、尽力的义务
居间人应为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竭尽全力,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服务和其他中介服务,以做好委托任务。
三、履行居间合同时,委托人应注意的问题
(一)、房屋买卖双方应尽量保持理性,在委托中介公司办理过户等手续时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各种税费的名目和数额;
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其接受的是在房屋业主出售房屋的条件之上,来寻找合同标的的买家,反之亦然。在此,中介公司往往分别向房屋买卖的双方各自取得一定条件,然后游说买卖双方在短时间内进行主要条款的协商。一些中介公司利用当事人急于购房或卖房的心理,强烈要求和诱导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想方设法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以达到《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形式条件。而如果买卖双方对诸如国家规定的税费、交易习惯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并不清晰,特别是出于对某些相对知名度较高的中介公司的高度信任,轻信其从业人员一己之言,又没有证据证明中介人员有欺诈行为,故而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发现与自己的真实意思有偏差,就只有自认吃亏,不仅要依约向中介公司支付咨询和中介服务费,还可能因逾期付款等情形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二)、委托人应当严格审查中介公司报告的事项
委托人应对中介公司所报告的事项作实质性的审查或进行必要的咨询,具体来说可要求中介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或出具情况说明。否则一旦出现纠纷,若无证据证明中介公司在披露相关信息时存在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委托人则难追究中介公司责任。在房屋买卖中委托人应注意审查以下事项:1、房屋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继承,是否存在共有人、是否取得产权证书;2、房屋是否具备可转让条件,有否存在抵押、查封或担保等履行障碍;3、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是否有效合法,是否存在无权代理或过期委托;4、相关税费的计算标准和承担主体等;5、如果是房改房,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否缴清,或业主是否将该款返还给单位。
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如果上述事项存在问题,一些中介公司为了诱导当事人先签订合同,会向买方保证协助解决该问题甚至担保该问题不会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一些当事人信以为真,从而陷入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局面,最终致使中介公司可依法不论买卖合同是否能够实际履行,均可要求当事人支付相应的中介服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权利。
(三)、关于居间费支付期限问题,委托人均应以居间合同明确约定的条款为准,不应轻信中介公司的口头承诺;
在有的案例中,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已约定了居间费用具体的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标准,但居间人向委托人口头承诺中介费可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或合同履行的某一阶段交付,以及解决第三点建议中所述问题时支付,其后,居间人却起诉要求委托人承担逾期支付中介费的责任。法院在委托人无证据证明居间人口头承诺过变更具体条款时,只能支持居间人的诉求。委托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几乎会相当于双倍支付中介服务。理由是中介公司所出具的格式条款均约定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买卖双方同意在签约日或某一时间内支付该中介服务费,逾期支付的应按一定的违约计算标准(该标准往往是每日应付款的1%或5‰)计付违约金。按该标准计算,违约方逾期付款的,在100天或200天后中介公司除取得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还可获取相当于中介服务费一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此,无论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得到实际履行,均会导致当事人损失的进一步增加。因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委托人应要求中介公司作书面承诺,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另外,在实践中,最好把支付中介费和中介的工作进度结合起来,约定根据工作进度按步骤支付费用,这样比较合理,也不容易引起纠纷。
综上,在目前房屋买卖市场中,绝大多数交易的促成多为中介公司提供服务的结果,所以约定完善的居间合同,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中介方和委托方同等重要。但委托方作为非专业人士,往往更加依赖于中介方的信息和服务,判断力弱,相对处于弱势,这势必造成引起纠纷的隐患。规范中介市场,减少出现中介欺诈,是重中之重,需要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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