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浦东新区法院副院长汤黎明介绍了“保险官司”的审理情况。浦东新区是本市保险公司集中的区域,去年1月至今,新区法院共受理保险类案件80件。她在分析案情后指出: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误导,以及投保市民的轻信,是“保险官司”案发的主要原因。
骗术一 夸大保险利益
人寿保险以保险代理人上门推销为主,每推销一份保单,保险公司代理人就能得到一定比例的佣金。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一些保险代理人在揽保过程中,会采取误导消费者、夸大保险利益的做法。
“张某状告某保险公司”一案反映:保险代理人在推销某投资分红型保险产品时,告诉张某每年仅缴纳保险费5122元,69岁时可领取9万元保险金,还能得到疾病和意外保险。张某签订保险合同后发现,每年须缴的保费是5802元,缴满15年后,得到的保险金只有51000元,便要求退保,但交出的一年保费打了折,只领回3307元。这起官司,因张某无法证明保险代理人行骗而败诉。
骗术二 代填不实信息
投保市民一般难以理解晦涩难懂的保险合同条款,而保险代理人也不对条款进行逐项解释,就帮着投保人代填代签有关合同文本,导致投保人利益受到损害。
“姚某状告某人寿保险公司案”反映:姚某在投保过程中,保险代理人主动代其填写健康告知书,并在是否吸烟一栏填为“否”,而正在一旁吸烟的姚某向代理人提出异议,保险代理人回答说:“没关系,这样对你有利,查不出来。”后来,姚某肺部发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查明被保险人姚某有长期的吸烟史,故意隐瞒不报,据此,保险公司将违约责任归于姚某一方,在解除保险合同时,非但不予理赔,还不退还保险费。而姚某虽打了官司也难以胜诉。
骗术三 代理人侵占保费
按照保险业的惯例,保险代理人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费临时收款凭证,并使用临时收款凭证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钱一到手,有些保险代理人并不马上交到公司,或挪作他用,或干脆占为己有。
在“沙某状告某人寿保险公司”一案中,投保人沙某在得到保险公司收款凭证的情况下,向该公司保险代理人沈某交付了13万元保费,然而保险代理人拿到这笔钱后就告别公司,逃之夭夭。幸亏沈某被抓获归案,弄清了事实,沙某这才通过诉讼,在法院的判决下从保险公司处拿回了13万元。
应立法规范代理人行为
目前,对保险代理人的不当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机构。浦东新区法院提出,应建立保险代理人行业禁令制度,对于那些不诚信的保险代理人,应当根据其违规程度,设置行业限制,以确保保险代理人队伍素质的提高。并设置严厉的惩戒措施,使保险代理人担心法律责任而不敢违规代理。还需建立保险代理人担保制度,要求保险代理人在从业时提供风险抵押金、抵押物,或者担保人,使其恐于担保责任,而不敢胡作非为,坑害投保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