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民间借贷案件越来越多,为保护好自己权益,防止纠纷发生后"空口无凭"的后果发生,大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007年11月,周某为了创业向朋友刘某借了5万元整,并约定借款期限为期1年。在写借条时,刘某碍于情面没有要求周某写明利息,只是口头约定月息2厘(2%)。2008年12月份,刘某向周某多次催要未果,无耐之下将周某起诉到了当地法庭。
依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案中,周某承认借款属实,但否认关于利息的承诺;由于借款时只有周某和刘某二人在场,刘某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最终,法院判定周某偿还刘某本金5万元整,没有支持刘某利息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