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军,男,1976年4月5日出生。
被告王玉祥,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秀阳,鹤壁市淇滨区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原告李军与被告王玉祥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玉祥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军车辆损失款共计2600元,于2009年7月16日前履行完毕;
二、原告李军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双方互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李军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马向阳
审 判 员 武文英
代理审判员 王 治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