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谦,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走马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润国,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成都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拆借资金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经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1999年5月28日向其发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3 01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同年7月30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签收了该通知书,但至今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经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