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毕庆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8-16 14: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原审原告罗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罗山信用联社)与原审被告毕庆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的(2008)罗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依法作出(2009)罗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

  原审原告罗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罗山信用联社)与原审被告毕庆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的(2008)罗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依法作出(2009)罗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顾兴强、原审被告毕庆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诉称,原审被告毕庆鸣、李国昌在我社借款20万元已逾期,要求原审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被告毕庆鸣辩称,借款属实,同意以予S26053号广州本田车抵付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

  原审被告李国昌未答辩。

  原审查明,2006年11月23日毕庆鸣经李国昌担保在原审原告处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9.69‰,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后毕庆鸣将借款利息结付至2007年8月30日,本金及此后的利息未还。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审原告的申请,依法裁定准许原审原告撤回对原审被告李国昌的起诉。

  原审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审原告罗山信用联社与原审被告毕庆鸣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毕庆鸣以其所有的豫S26053号广州本田车一辆作抵付清欠原告罗山信用联社借款20万元及利息,车辆于签协议时交付;二、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费1520元,计3745元均由被告毕庆鸣负担。

  再审时罗山信用联社诉称,毕庆鸣在我社借款是事实,双方依调解书以豫S26053号广州本田车抵付借款合情合法。

  再审时毕庆鸣辩称,其在罗山信用联社借款是事实,以其个人车抵其个人债务理所当然。

  依再审认定的证据,可证明如下事实:借款事实与(2008)罗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被告毕庆鸣用于抵付个人借款的豫S 26053号广州本田车登记的所有人系罗山长安大山工艺品有限公司。该车在另案原告杨福中诉被告罗山长安大山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依杨福中申请,于2007年10月24日经本院(2007)罗民初字第913号裁定先予扣押。

  上述事实,有原审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裁定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足以认定。

  原审被告毕庆鸣提供了罗山县公证处的公证书和豫S26053号车维修单及张X(系毕庆鸣妻子)证言以证明该车属其个人财产。但该公证书公证的内容仅是“公司出具证明该车所有权证明”上的印鉴章属实,并未明确该车归毕庆鸣所有。毕庆鸣提供豫S26053号车辆维修单仅证明该车在广州本田销售服务店维修过,不能证明该车归毕庆鸣所有。张X敏系本案被告毕庆鸣之妻,与毕庆鸣有利害关系,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审原、被告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原审原告依借据要求原审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审被告用于抵付个人借款的豫S26053号广州本田车登记的所有人系罗山长安大山工艺品有限公司,该车在本院先受理的另一起民事案件中即在案外人杨福中诉罗山长安大山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件中,本院已于2007年10月24日裁定扣押,故调解书确认以该车抵付毕庆鸣的个人借款损害了案外人杨福中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撤销(2008)罗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原审被告毕庆鸣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车归其个人所有,车辆所有权应以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为权属依据。故再审时罗山信用联社关于该车抵付借款合情合法的诉称及毕庆鸣关于以其个人车辆抵付其个人债务理所当然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08)罗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

  二、原审被告毕庆鸣向原审原告罗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还清(利息自2007年8月31日至同年11月23日按月利率9.69‰计算,同年11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借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5970元由原审被告毕庆鸣负担。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13647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么?
可以根据下列流程办理股权质押登记:<br> 1、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br> 2、提交有关材料,包括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么?
股权转让合作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第一条 目标公司
一位临时工,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了十八年,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我能得到什么补偿?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
我朋友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 找了担保公司
积极应诉,具体根据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尽可能减轻责任,具体请来电话详谈,帮你详细解答!
我向一家名叫重庆度小满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上有10%的10%。还是没贷下来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企业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不是需要贴花
企业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不需要贴花的,依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就需要交纳印花税,但企业之间进行借贷的,是不需要交纳的。在中华人民共
我在借贷公司用我朋友名义借出一笔款项,一开始签署借款合同,但是合同过期那么这个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益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主要看合同是否依法成立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是具有约束力的。借款到期,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
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借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成就或期限到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什么时成立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同时,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
借款时合同上写的5000写1个月还款会怎么样
合同能证明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还需要有收条过转账单等支付凭证。约定的借期,到期不还,借款人属于违约,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对方履行还款义务,如不履行的,可以
我向一家名叫重庆度小满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上有10%的10%。还是没贷下来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