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引发的思考

更新时间:2019-08-16 03: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于2005年9月1日颁布实施,我院受理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近三年来,我院共受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408件:其中2006年受案20件,2007年受案陡然增至132件,2008年受案达到256件。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供热企业与用热户的

  随着《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于2005年9月1日颁布实施,我院受理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近三年来,我院共受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408件:其中2006年受案20件,2007年受案陡然增至132件,2008年受案达到256件。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供热企业与用热户的矛盾日益突出,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和研究,结合审判实践,总结了以下几点:

  一、供热纠纷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发生的供热纠纷案件全部为追索热费案件,案件呈现“一多一少一难”的显著特点。“一多”,即被告以采暖用热户居多。在供热纠纷中,从诉讼主体看,原告一般为追索拖欠供热费用的供热企业,而被告则多为接受采暖服务的居民用热户:“一少”,即被告胜诉的少。在我院所审理的拖欠供热费用纠纷中,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采暖用热户拒付或拖欠供热费用,大都支持供热部门的诉讼请求,而作为被告的采暖用热户则很少能够胜诉:“一难”,即被告举证困难。在供热纠纷中,采暖用热户常常以供热部门提供的温度不够为由进行抗辩。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采暖用热户需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但几乎所有采暖用热户都面临着举证困难的现实问题。由于平时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是虽有此类想法,但却不知如何获取有效证据,特别是在供暖结束后,采暖用热户举证更加困难,从而造成举证不能,无法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

  二、供热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

  供热纠纷案件增多,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就供热纠纷的矛盾双方而言,主要有:

  1、供热企业提供的供热温度不达标。供热企业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时供热,并保持一定的温度,是许多采暖用热户的主要抗辩理由,也是造成当前采暖用热户拒付或拖欠供热费用的主要原因。

  2、采暖用热户履行合同义务的意识差。有些采暖用热户不讲诚信,缺乏合同意识,在接受供热服务后,不能主动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费义务,甚至恶意拒付或拖欠,结果有意或无意地拖欠了供热费用,而被起诉至法院。

  3、供热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供热纠纷持续走高,还与供热企业自身有很大关系。由于供热合同具有公共服务性特点,这些特性和相关政策决定了供热企业不能擅自单方面停止供热,加之受能源紧张因素的影响,供热企业也面临着运营成本的问题,对那些拒付或拖欠供热部门供热费用的采暖用热户诉诸法律,一方面是被逼无奈,迫不得已;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图省事,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催收环节,而且还提高了收缴效率,使原本诉外能够解决的问题人为转化成诉讼纠纷。

  4、采暖用热户对供热企业的供热服务不满意。比如,有些用热户在要求供热部门测温时,供热部门往往不能及时进行测量,即使测温也不是在用热户认为最冷的时候来测量,而是多选择在天气较暖或是白天中午时分,有的甚至在去测温前全力供热,造成暂时的温度达标,对此许多用热户对供热企业的这种服务不能认同,从而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于是一些采暖用热户便以拖欠供热费用的方式相抗衡。

  5、由要求断网产生的纠纷。《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但在实践中,用热户并未在供热期30日前提出与供热单位签订协议。而是在被告起诉后才以此为由进行抗辩。还有是因为供热企业不同意断网。

  三、解决此类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供热纠纷案件标的虽小,但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它所涉及的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环境下绝不能等闲视之。

  热是一种商品,就需要供求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了减少纠纷,供热单位最好能和用热户签订合同,就供热具体问题在合同中表述清楚,为法院判案提供依据。用热户也应主动找供热企业要求签订供热合同,以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据了解,目前供热企业基本上没有与用热户签订供热合同。以前,法院在审理供热案件时,主要从保护供热企业利益出发,只要用热户提供不了房屋温度不热的相关证据,法院都会判用热户败诉。正如一位供热企业负责人说的一样:“我们供热企业打官司还从来没输过。”这也纵容了一些供热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供热不达标,而且不与用热户签订合同,一有欠费情况就诉至法院,把矛盾转移到法院。

  对当事人双方而言,首先应严格遵守合同,自觉履行义务。作为提供供热服务和接受供热服务的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自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一方面,供热企业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温度标准和时间标准,及时、足时为采暖用热户供热,确保供热质量。另一方面,采暖用热户应充分认识交付供热费用是采暖用热户的法定义务,自觉主动地交付供热费用。

  其次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维权意识。供热合同双方都应提高法制观念,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对那些恶意拒付或拖欠供热费用的用热户,供热企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对于用热户,一旦发现供热企业提供的供热温度不达标,就要注意做好取证工作,比如可以请公证部门或是消费者协会鉴定温度、低温保持的时间、调查问题等,做好证据保全。

  第三,供热企业应树立服务意识,改进服务质量和水平,这是预防和减少供热纠纷发生的关键。因此,供热企业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提高供热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上下工夫,按时、持续、达标供热,努力为采暖用热户提供优质服务。这样才能为热费的收缴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四,立法部门应尽快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当前供热纠纷频发,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凸显了供热领域的制度缺失和法律缺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不便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操作,因此,应尽快完善和健全供热的相关法律制度,从法律和制度上明确供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让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做到案结事了,不让小小的供热合同纠纷案件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不稳定因素。(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张龙泉)[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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