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导读】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定做50套办公桌椅,费用为2万元,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B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向A公司交付,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B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按A公司的要求制作完成,待向A公司交付时,A公司却推脱不予付款。于是,B公司将桌椅留置,不予交付。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承揽人的留置权。B公司按照A公司的要求定做货物,但A公司推脱付款,B公司有权留置,待A公司付款后将货物交付。
【实务指南】
企业在签订承揽合同时,要明确权利义务,定作人不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时,承揽人有权留置,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