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人义务是怎样的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寄存人的义务以及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寄存人权利
(1)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寄存人对保管人违反合同约定及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有要求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寄存人义务
(1)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2)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之保管人。
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4)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不定期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的费用。对支付基础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法规,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时同时支付。
三、保管人权利
(1)保管人对寄存人的保管物未告之瑕疵及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致使保管物受损失,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管人对寄存人的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寄存时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3)保管人对寄存人不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可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理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四、保管人义务
(1)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不定期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3)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此规定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6)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7)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保管人承担;
(8)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9)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是代替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寄存人义务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寄存人的主要义务,同时找法网小编还给大家介绍了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