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家住庆阳的郑先生因有事要出远门,将自己的一本重要集邮册交由刘某保管,并委托刘某在其好友王某来后交给王某。刘某拿到集邮册后非常喜欢,每天翻阅。刘某的好友赵某看到后,提出拿回家看看。刘某无奈将集邮册交给他,并委托他妥善保管。两个月后,王某来找刘某要集邮册,刘某找到赵某,而赵某已将集邮册丢失。郑某听说后,要求刘某赔偿。刘某却认为,东西是赵某弄丢的,应当找赵某索赔,与自己无关。
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是集邮册的保管人,除非与郑某之间存在约定,则不得将保管物再转交第三人保管。保管人刘某应对集邮册的丢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刘某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找赵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