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1、当事人违约的风险。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涉及的有出租、承租和供货三方当事人,他们都存在着违约的可能。如供货人未能按照购货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标准发货、交货;承租人因供货商违约而拒付租金或要求退货、撤销合同。承租人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而延付、不付租金;出租人因资金不足,未能按购货合同条款如期付款造成供货商拒绝或推迟交货,从而使承租人蒙受损失。
2、利率和纳税变动的风险。
3、国际租赁中外汇汇率变动的风险。
4、出口租赁的风险。除以上风险外,还有政治、信用等风险。
合同应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以及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保管、维修、有关税费的支付和保险等事项。
在选择租赁物和出卖人时,出租人一般应由承租人自由选择和依赖承租人自己的技能确定租赁物,这样,出租人就不承担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责任。租赁物应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合同还应规定出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包括转让条件、对价、转让时间等。
出租人应注意与承租人约定租金金额和租金构成:一般为租赁成本加上以租赁费率计算的利息,另外还应约定租金支付限期、方式和币种。如当事人未约定租金,则一般应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一般以月为单位,并应明确规定起租日。
4、合同的担保
为保证承租人依约支付租金,履行合同,出租人一般应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第三人保证、自有资产的抵押或质押等。出租人应针对担保合同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担保合同的内容及效力,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登记,以使对合同的担保确实有效。
解除条件一般应包括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金、承租人主体资格的消失、承租人已明显丧失交纳租金的能力等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处理合同争议。当事人如无管辖协议,应由被告所在地或租赁物的使用地法院管辖。
出租人如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如手续费、律师费等,应有其他协议的明确约定,并且不能直接在购租赁物款中扣除。出租人应将购租赁物款全额交付,否则构成违约。鉴于融资租赁合同存在上述专业法律问题,为避免合同条款不完善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作为出租人,金融机构最好请一家专业律师事务所协助制定。
综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融资租赁合同风险点有哪些的相关信息,我们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出租人应注意审查承租人、担保人等的主体资格。如您对上述有疑问或者还想了解更多的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知识,可咨询找法网的律师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