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10-14 09: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事人就得正确理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这也是中职生必须掌握的重点知识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由货物的具体数量和计量单位构成。那么,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有哪些?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有哪些

  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卖方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标的物的检验是指买方在收到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者鉴定。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还有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支付价款等,卖方的义务还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相关单证和资料、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等。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买方的违约的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照约定提货、付款等,卖方的违约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期交货、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等。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有哪些

  二、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3、质量要求;

  4、包装方式;

  5、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6、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7、结算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条款(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质量保证期等)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

  1、预期违约。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形态与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

  (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

  2、实际违约。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此处不能履行和拒绝履行均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其最终反映形式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3、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房屋质量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形。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修理的违约责任,除了以承担违约责任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外,守约方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房屋的质量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4、其它违约行为。是指除上述违约情形外的其他履行附随义务时存在的违约行为。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而关于“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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