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管理规则(示范)

更新时间:2019-09-26 01: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管理规则(示范)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政府关于股份合作制有关规定,总结十余年股份合作制改革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一条宗旨。加强企业内部各种股权的有效管理,促进企业资本的合理运营,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维护企业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管理规则(示范)

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政府关于股份合作制有关规定,总结十余年股份合作制改革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宗旨。加强企业内部各种股权的有效管理,促进企业资本的合理运营,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维护企业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原则。公正合理,公开民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三条 实施。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对股权管理重大问题作出规定,由董事会制定本企业股权管理规则(或办法),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建立或确立企业股权管理机构或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股权设置。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决定股权设置。

1、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国家股。原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占有国有资产,可作为借入资产,按债权债务处理;可由职工出资一次性或分期买断;也可以实行融资租赁;必须投资参股的,以法人股形式参股。

2、职工集体股是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资产折成的股份,其股权归本企业职工共同所有,由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职工持股会管理,职工持股会确立的股权代表即为集体资产的出资人代表。职工持股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股权代表组成。

3、职工个人股是本企业职工以现金、实物或技术等无形资产投入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4、法人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投入本企业资产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法人投资单位所有。联社(联合经济组织)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资产向企业投资的,以法人股形式参股,由联社(联合经济组织)行使出资人职权。

第五条 股权结构。改制企业职工个人股与职工集体股之和,在企业总股本中占主体(51%以上);新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股应占主体(51%以上),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全部为职工个人股;改制企业资产减负债等于零或小于零的,可不设职工集体股;改制或新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吸收社会自然人入股,一般不超过总股本的10%。

第六条 职工参股。股份合作制企业提倡职工自愿入股,分享企业经营成果,承担企业风险责任;企业可通过拆借或垫付扩大职工入股,用分红和自有资金分期递补,补齐后即为职工个人股权;企业允许生活困难职工分期入股,迟交部分不计红利,何时到位,何时计算红利;职工不愿意承担企业风险责任的不强迫其入股,不入股的职工不享有股东权益。员工持股份额及所占比例,应体现差异,从企业实际出发,确定员工持股差异和比例。

第七条 职工集体股量化分红权。职工集体股股权,可实行本企业职工共同共有,也可以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相结合,还可以完全实行按份共有。职工集体股量化分红权是在职工集体股内划出一定比例的股份,按贡献、责任大小和工龄长短等因素合理量化给职工,记在职工名下,享有分红权(收益权),企业存续期内,不能转让,在遇到职工退休、调离、死亡或辞退、除名等情况时,其股权处置由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第八条 向职工量化股权。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可划出一定比例存量集体资产,按职工贡献及责任大小和工龄长短等因素,合理分配给职工,折为职工个人股,享有所有权。股份合作制企业从税后净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按贡献和责任大小,分配给职工,转为职工个人股,享有所有权。以上两种向职工量化股权行为,须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职工量化股权一般不能转让,职工因故需要转让股权时,经股权管理机构确认后可在内部转让,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本人负责。在职工遇到退休、下岗、调离、死亡或辞退、除名等情况,其股权处置由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第九条 股权管理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管理形式规范如下:。

1、普通股。股东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按出资比例或出资额承担公司的风险责任。

2、优先股。股东不在企业任职,不从事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股东享有收益权,可按约定收益率享受分红,也可与普通股同股同利;股东承担企业风险责任,但比普通股优先受偿(遇到企业终止清算时,在偿还投资者剩余资产时,其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3、经营者期股。改制企业可划出一定比例净资产,设置经营者期股,由经营者先期出资20%--30%的现金入股,3—5年内用红利和自有资金将期股买成实股,经营者买齐所有期股后,即拥有所有权。在期股买成实股前,经营者若离开岗位,期股不带走,不转让。

4、法人股及主办单位职工参股,按普通股管理还是按优先股管理,在企业股权管理规则(办法)中确定。

第十条 股权转让。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不得抽回股份,股东可依法转让股权,并遵守以下规则:

(1)双方自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股东转让股权。企业设立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股权。

(2)本企业股东如遇重大经济困难,或职工退休、调离、死亡或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况,可按企业章程规定,进行股权转让,股东转让股权时,本企业职工及职工集体股和法人股有优先受让权。[page]

(3)股东在本企业内转让股权须经企业股权管理机构确认,由股权管理机构通知其他股东。股东转让股权,转让价格和比例双方协商议定。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5)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股权,必须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价格通过企业股权管理机构告知本企业股东。

(6)股东转让股权须经股权管理机构确认,办理过户手续并由董事长核准后签发,对转让全部股权的股东,企业收回其股权证,从转让之日起,不再享有股东权益。

第十一条 股权收购。股东遇到重大经济困难或持股员工发生退休、下岗、调离、死亡或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况,股东不能如期转让股权,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用公积金等可利用资产收购股东股份,但企业终止前6个月应停止收购股东股份。企业收购股东全部股份后,股东权益终止。企业收购股份价格与企业资本(股本)溢价或缩水相联系,保持企业利益和股东权益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 股权流转。股份合作制企业建立股权流动机制,该扩股时扩股,该缩股时缩股;该退出的及时退出,该吸纳的及时吸纳新股东。

1、扩股。扩股与增加注册资本同步。企业扩股需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确定扩股总额,出资比例,增加出资的来源等;扩股,可以现金追加投资,可吸收新股东出资,可以红利追加出资,也可以公积金权益分配追加投资,扩股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2、缩股。缩小股权与缩减注册资本金同步。董事会制定缩股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缩股方案应确定股本总额、出资比例、减少出资的方法,原股权处置办法等内容。缩股及减少注册资本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退出。员工因故离开企业,一般应转让股权。不能实现转让的,由企业收购股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收购的股权,保留股权,按优先股管理。

4、吸纳。企业根据发展需要适时吸纳新员工入股。员工成为企业经营管理骨干,在自愿原则下,通过转让和扩股,使经营管理(含技术)骨干成为本企业股东。下岗职工重新上岗,适用以上原则。

第十三条 股权收益。企业股权收益包括:(1)股金分红;(2)当企业盈余公积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时,经董事会提议,股东会决定,可将超过注册资本25%以上的部分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3)本企业终止清算时,对企业剩余财产享有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权。

各种股权的收益由股权所有者决定处置办法。

职工集体股所分红利,属于量化分红权的,红利归职工所有;属于共同共有股权的收益,由集体股持股会提出使用方案,经职工大会决议后执行。

第十四条 股权证。股东出资后应取得股权证书。

1、股份合作制企业以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出资凭证和分红依据。

2、股权证须载明下列内容:企业名称、统一编号、持股者姓名、股权类别、股份、股额、招股单位公章、签发日期、股权变更(变更额及变更后股份、股额)登记、董事长及经办人签章。

3、股权证由企业股权管理机构统一填写和发放。股东不得擅自填写、修改股权证所载内容。否则股权证无效。

4、企业年终分红时凭股权证领取分红,由股权管理机构填写、登记并由经办人盖章。

5、股东增减股份时,由股权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股份变更登记经董事长、经办人及本企业盖章后生效。

6、持股者应妥善保管股权证,遗失、损坏后及时向股权管理机构挂失或声明,经股权管理机构核实后,对已遗失和损坏股权证予以注销,并补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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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管理规则的说明

1、本规则不是国家法律文件,是自律性规章。本规则的依据是国家和天津市政府关于股份合作制有关规定,也借鉴了兄弟省市股份合作制相关规定。本规则总结吸收了天津及兄弟省市10余年股份合作制改革改制的经验教训,本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原则,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方法、内容提出自律性规则,目的是供企业制定股权管理规章时参考。企业制定股权管理规则(办法)依据有三,一是国家法规政策,二是企业章程,三是实践和发展需要。

2、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是以本企业劳动群众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它需要克服封闭性,扩大开放性。本规则所列职工持股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会,它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职工集体股的管理者,可以说是内部管理组织,不需要注册登记。因为集体股的出资人代表是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股权代表。股权代表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page]

规模较大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资产具有一定规模,企业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集体基金,作为集体共有资产的出资人和管理者,这是和股份制接轨的必要作法,但须注册登记,目前,渠道尚不畅通。

3、本规则所列“股权设置”、“股权结构”、“股权管理”规则是提供企业制定改制方案和招股方案时参考的,企业制定股权管理规则时,有什么问题列什么规则,不必照抄照转。

4、本规则所列“职工参股”、“职工集体股量化分红权”和“职工量化股权”的规则,是供企业制定股权管理规则(办法)时参考的,也不必照抄照转,也应有什么问题,列什么规则。比如,没有量化问题,就不能在规则中列入量化内容。

关于集体股量化分红权,天津市有四个文件依据,一是《天津市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津政发〔1995〕37号文件);二是《关于城市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津政发〔1997〕7号文件);三是《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实施意见的再补充意见》(津计政研〔1998〕121号文件);四是《关于城市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实施〈细则〉》(津政集〔1998〕15号文件)。这些文件均允许集体企业在股份合作制改制时,在集体股内向职工量化分红权,比例是60%。

关于职工量化股权。按国务院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条例》和天津市政府颁发的《实施集体条例〈细则〉》规定,集体资产的处置权归集体资产的所有者,落实到企业就是职工(代表)大会。政府在还权于民过程中,必须按条例和细则,使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有权决定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其中包括为了明晰不清晰的集体共有产权,变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这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方向。向职工量化股权,量化的主体是劳动积累,不存在法律和政策障碍。在计划体制下,把政府当作集体资产的支配主体,提出不允许量化,那是历史的产物。集体企业的本质是合作经济,合作经济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劳动积累惠顾返还给劳动者,作为劳动者的产权。目前允许向职工量化股权的依据有二个。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60号文件,一个是津政集(1998)15号文件。总的精神是可以向职工量化所有权,但量化的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后执行。改革是对旧体制旧观念旧规章的创新,改革创新需要探索,并在实践中走向成熟。

5、本规则有关“股权转让”,“股权流转”的内容较多。改革初期人们希望股权固化与稳定。实践证明,平均持股有弊端,股权不流动有缺陷,让不愿意承担企业风险责任的员工持股效果并不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保持差异性,更有利于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股份合作制企业持股的主体是员工,不是少数人持股,多数人做雇佣劳动。股份合作制企业建立股权流转机制,股权应向经营者、经营者群体和骨干员工流动。职工集体股在优化股权结构中应发挥集散调节功能,职工集体股所占比例不宜过大,如果集体资产规模大,不需要都折成集体股,可留一部分作为专项基金,归企业使用,按期收取资金占用费。所收资金占用费的使用方案,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后施行。20-30%为最佳选择。

6、关于股权收益。集体股的股权收益,应由职工持股会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后执行。可用于职工分红,可用于扩大职工股权,可用于改善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7、关于股权证。许多单位签发的股权证很不规范,一些单位的股权证如同收据,不能变更,不利于流转,由于规则不健全也带来一些后遗症。本规则对股权证加以规范,正是为了强化企业股权管理,促进股权流动。

8、股份合作制随着股权设置、股权结构、股权转让的量的变化,也会发生质的变化。股份权合作制与股份制有一定界限,两种制度应是可以兼容的,两种制度界限应是可以逾越的。产权制度改革服从于企业发展需要。企业实行什么样的产权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产权制度的变更与创新,是以发展和解放生产力为前提为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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