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合同人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甲方为了 将自有房地产及其附着物抵押予乙方,作为 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该房地产座落于
建筑面积 m2,用地面积 m2,房屋所有权证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 ,共有附属物 件,评估价值人民币(大写): 。曾于 年 月 日抵押予 ,期限为: 个月,至 年 月 日止,担保债权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条、甲方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范围
(详见附表及附图)。
第三条、本次抵押价值人民币(大写): 万 千 百 元整。
第四条、设定抵押之房地产担保内容为被担保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有关税费。
第五条、抵押期限: 年(月),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变卖、赠与、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抵押物发生遗赠的,受遗赠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毁损,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因甲方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甲方须及时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条、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江都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该抵押合同签定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债务人如未能履约乙方可向江都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处分抵押物。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外,所得款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顺序办理。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五天内,甲、乙双方应到江都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债权清偿完毕,抵押关系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应在三十日内(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江都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江都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公室鉴证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鉴证部门 份(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有 )。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签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签约地点: 鉴证员(盖章):
年 月 日
注:该表格须当场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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