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查阅申请人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调查起止期间
本次调查自××××年××月××日起开始,通常应在××××年××月××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年××月××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北京市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747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747、65198740、 电话:86-10-85226852、85226855、 65197354 85226853 传真:86-10-65198164、65198497 传真:86-10-85226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