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次赴新疆的自驾车17日游,根据出团计划书载明,此次自驾游共有5辆车、14人,并确定李某为领队。当日,14名团员与旅行社签订了《自驾车国内旅游组团服务合同》并交纳了团费。次日,张先生在未与旅行社签订合同也未交纳团费的情况下,也随车队出发,并与领队李某共同搭乘领航车。同月22日,张先生乘坐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驾驶员秦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在道路上翻车,造成领队李某重伤,张先生和驾驶员秦某轻伤的交通事故,之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张先生现在想起诉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但旅行社却认为张先生没有和他们签订合同,不是他们的团员,是张先生自己自愿和他们同行,所以他们不会承担对张先生的责任。请问旅行社所提出的合理吗?
律师认为,戴先生是自行随队旅游,未与旅行社签订合同且未交纳团费,另外旅行社的出团计划书、旅客清单中也没有戴先生,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戴先生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也无法提供其他任何证据加以证实的话,如果起诉也可能不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