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铁路货运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托运人和铁路承运人。托运人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则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这一点在合同生效中已经论及。目前,有人提出对托运人要予以限定,即明确托运人的条件。
第一,托运人的多样性,承运人无法对托运人的主体资格作出判断;
第二,对特殊物品的运输,需要有许可证,谁申请许可证,谁就是托运人;没有许可证,承运人不能承运,也就是不能签订合同;如果签订了,则该合同可能因为违反行政法规而无效;
第三,客观上也没有必要对托运人予以限定。
对于铁路承运人,法律上是否对其资格作出规范,涉及到市场准入的问题。由于铁路运力资源的有限性和铁路路网的统一性,客观上不可能向全社会放开铁路货物运输业务。而谁可以经营铁路货物业务,就是行政许可问题。合同法运输合同一章中有承运人的这个词,但没有给承运人下定义。只是提出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概念。公共运输承运人,按照通常的观点解释,就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运输工具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企业或者个人。
这个概念的要点在于:(1)以营利为目的;(2)使用运输工具。营利是作为从事公共运输活动的经济目标;使用运输工具是其物质条件。运输工具应是作为公共承运人必须具有的基本条件。即铁路承运人应有铁路运输工具;公路承运人应当具有汽车等运输工具;民航承运人应当具有飞机这样的运输工具。这就把无运输工具的承运行为排除在承运人之外,他们的行为可能属于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货代。
从法律角度看,铁路承运人的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铁路承运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铁路承运人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铁路货物运输业务相关的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
(3)铁路承运人应当取得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4)铁路承运人具有相应的责任支付能力。
取得许可证,是实质性要件之一。相当于铁路运输企业具有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铁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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