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明国汝,男,43岁,汉族,湖北省七二作盐厂(原中国人民解放军九○四七厂)职工,系原九○四七厂富江物资经销部承包人,住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枣林路1号。
被告襄樊铁路分局随州车务段。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季仕梁街六号。
负责人陈明,该段段长。
委托代理人李秋明,男,46岁,随州车务段营销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道恒,男,44岁,随州车务段长江埠站货运室主任。
第三人湖北银光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盐矿。
法定代表人钟亮宽,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明国汝与襄樊铁路分局随州车务段、第三人湖北银光盐化有限公司运输煤炭误交付一案中,原告明国当于200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明国汝与被告襄樊铁路分局随州车段及第三人湖北银光盐化有限公司在开庭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明国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国汝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760元,减半收取4880元,由原告明国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