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远,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
原告李忠良,男,1983年8月5日出生。
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光武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胡逸云,董事长。
关于原告董远、李忠良诉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没有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且由于发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运输目的地是郑州陇海长途汽车站,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擎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