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9-07-24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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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北京中讯信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16号。法定代表人马彦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式军,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颖,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中讯信诚广告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四川华窖酒业有限
原告北京中讯信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16号。
法定代表人马彦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式军,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颖,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中讯信诚广告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四川华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11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善刚。
原告北京中讯信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信诚公司)与被告四川华窖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窖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盛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讯信诚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式军、孙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窖公司经本院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讯信诚公司诉称:2008年7月25日,原告中讯信诚公司与被告华窖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被告华窖公司委托原告中讯信诚公司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华窖酒广告,合同约定:广告费为1 998 000元;广告播出时间为2008年8月4日至2008年10月26日,广告段位及时间按合同附件及双方协议执行,广告播出次数以实际播出为准,如遇中央电视台调整栏目时间,按调整后的时间执行;本着先付款后播出的原则,被告华窖公司应按约定日期交付费用,否则原告中讯信诚公司有权中止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合同总标的3%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央电视台所在地。合同签订后,被告华窖公司对广告的播出时间及段位进行了调整,原告中讯信诚公司按调整后的合同履行。截止至2008年11月2日,原告中讯信诚公司已播出广告的广告费为951 535元,被告华窖公司向原告中讯信诚公司实际支付广告费700 000元,尚欠广告费251 535元。因被告华窖公司不再预付广告费,致使合同终止履行。此后,被告华窖公司仅于2008年底向原告中讯信诚公司支付了广告费50 000元,余款201 535元至今未付。现原告中讯信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华窖公司支付原告中讯信诚公司欠款201 535元;2、被告华窖公司以951 535元为基数,按3%计算支付原告中讯信诚公司违约金28 546元。
被告华窖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5日,中讯信诚公司与华窖公司签订《中国中央电视台广告代理合同》及附件《2008年央视精彩超值套装》,合同约定华窖公司委托中讯信诚公司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华窖酒广告,广告长度为5秒、10秒,广告播出时间为2008年8月4日至2008年10月26日,广告段位见附件,广告费共计 1 998 000元;付款日期为2008年7月28日前付650 000元,8月22日前付750 000元,9月19日付598 000元;如遇中央电视台调整栏目价格或时间等,按调整后的价格和时间执行;由于各栏目串带时间不同,播出次数以实际播出次数为准。合同还约定根据中央电视台的规定,一律执行先付款后播出的原则,华窖公司应按约定的日期交付费用,否则中讯信诚公司将停播华窖公司的节目(包括已付款的节目)、中止合同,并要求华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为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标的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对广告的部分播出时间及段位进行了调整。截止至2008年11月2日,中讯信诚公司按照变更后的合同为华窖公司在中央电视台各频道共计播出了广告654次,广告费共计951 535元,华窖公司共向中讯信诚公司支付了广告费700 000元,尚欠广告费251 535元。此后,因华窖公司拖欠广告费,中讯信诚公司终止履行合同。华窖公司于2008年底向中讯信诚公司再支付了广告费50 000元,余款201 535元至今未付。
本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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