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更新时间:2019-04-19 17: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关于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想必很多人都对此有所疑惑,针对此类问题,专门作出了回复。关于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的内容在看完下面的文章后,对于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这类问题一定会有所了解。接下来就是由找法网小编带来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trade-secret)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有着各自的见解。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有关商务内容的技术秘密;有的则称之为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技术秘密,或泛指生产、流通领域中为少数人独占的非专利技术;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工商秘密。依据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里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这里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目前有两种说法,即:三性说(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说(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本文主张三性说,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理解为权利人没有采取任何公开的措施,主观上不愿为公众所知,客观上没有采取公开措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这里的相对仅指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而知悉。如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单位保密规定等。若权利人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等等,这些情况都不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也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二是商业秘密要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不能把公共领域内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比如有奖销售活动,一般人都懂得这种营销手段,通常情况下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的,但有奖销售具体的操作细节,如时间、奖励方式等,仍然具有秘密性,一旦被竞争对手知道,公司的促销效果就难以达到,这种营销手段的具体操作细节具有新颖性,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的。三是商业秘密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实质上是要求商业秘密不能向社会公开,也就是说不能向不特定的人员透漏,向特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开不是向社会公开。

  2、商业价值性。商业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价值既包括现实价值也包括潜在价值。因此,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中而具有潜在的、可预期的价值的信息,也不管是对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用的信息,还是在生产经营中有利于节省费用、提高经营效率的信息,如某些失败的技术研究资料和经营信息等,对权利人改进科学实验或者经营思路具有重要价值,对竞争对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蕴涵着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带来竞争优势,都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的特点

  1、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的时候,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我们主要讲一下技术秘密的归属问题,因为经营秘密的归属问题通常是容易确定的,而技术秘密的归属确定情况比较复杂。这里主要讲雇佣关系、委托开发关系和合作开发关系中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

  1、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分两种情况,即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326条,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由单位拥有并行使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所谓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如果技术成果与职工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没有直接关系,而且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就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属于职工个人,其使用权、转让权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拥有和行使。

  2、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公司除了自行研究开发之外,往往也会出资委托其他公司或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也可约定属于被委托人。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也就是说由当事人共同拥有。但是,被委托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另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委托开发中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被委托人。

  3、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有时企业也会和其他公司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发技术项目,以取长补短。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参加合作的任何一方或几方。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全体合作人共同拥有,共同行使使用权、转让权和专利申请权。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有关于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的有关知识,根据上文内容我们可以得知,相信很多人都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有了一定的认识。如果还有别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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