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用人单位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员工不认可,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了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裁决,用人单位又通过登报声明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员工表示无法接受,并表示将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今天,淄博市民孙女士反映,去年11月12日,山东蓝星东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星东大”)以仓库的账目存在问题为由让她先交出手头工作。去年11月14日,孙女士在公司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入院。住院期间,蓝星东大向她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孙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并于去年 12月5日向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
记者在孙女士和蓝星东大分别提供的《仲裁裁决书》上看到,该案于今年1月16日审理终结。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蓝星东大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等裁决。
1月22日,孙女士拿着《仲裁裁决书》来到公司,但被阻止进入该公司。
今天,记者来到山东蓝星东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一名负责人表示,公司认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但公司已于去年12月 12日登报声明与孙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该负责人称,声明登报1个月后生效,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孙女士提交仲裁申请时,我们还没有登报声明。她拿着仲裁书来公司时,声明已经生效。”这名负责人介绍,因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所以没有让孙女士进入公司。
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书面送达当事人,且当事人应该签字。对此,孙女士表示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