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法院近日审结原告封某诉被告常州新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化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审理查明,去年6月23日5时40分许,被告单位驾驶员魏某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一路口时,轿车前部与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发生事故。因赔偿问题导致讼争。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魏某的起诉。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在本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认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准确,双方当事人且无异议,法院对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予以确认。本案被告驾驶员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具体的赔偿金额应符合法律规定。常州法院近日判决被告限期赔偿原告28584元的30%计8575.20元,扣除被告先行赔付的3000元被告尚需给付原告557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