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利益是当事人依合同规定而有权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的权益,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在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时本来可以获得的利润。找法小编整理出了与知识点相关的案例,供您参考。
案情:原告李某的拖拉机厂为开拓某牌拖拉机市场,于2002年10月23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提供经营场地,被告派人到原告处直销车辆,原告负责车的安全和给被告派驻人员提供住宿和工作方便。在原告向被告交纳10万元风险金,被告分期给原告拖拉机15—30台样品车,被告每销一台车向原告还利3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在提供了10台样品车后未再履约,且未派工作人员到原告处销售,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按约定品种和数量供应车辆,被告一直没有履行约定。原告遂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
返还风险金,赔偿差旅损失,同时要求被告赔偿期待利益(履行合同后可获得利益)9000元。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全可以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被告违约显而易见,但原告就期待利益损失却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风险金10万元和赔偿差旅费3332元,驳回了要求期待利益9000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