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自愿的原则,当事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在法律上就有效。
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一方当事人就享有解除权。但这种约定本身并不导致合同解除,只有当事人实际行使解除权,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后,合同方在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
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又称作事后协商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只要此种条件具备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事先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法定解除包括以下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当事人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默示毁约两种形态。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为当事人根本违约,继续维持合同关系已无必要,为保护守约方的利益,法律赋予其法定解除权。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该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如在合同法承揽合同一章中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向承揽人赔偿损失。
合同法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也作了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该当事人可以不与对方协商,通过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将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该合同解除。因此通知应作为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
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异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方面包括:1、双方约定解除中,条件未成就。2、并未表示不履行主债务。3、并未迟延履行主债务。4、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并不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5、并未发生不可抗力。6、虽发生不可抗力,但不影响合同的实现等。程序方面包括:1、迟延履行主债务并不严重影响合同目的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没有催告履行。2、迟延行使解除权导致该解除权消灭。3、未履行通知义务等。
1、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而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
2、法定解除的条件主要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而约定解除不一定以违约为条件。其联系表现在:约定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作补充,比如约定违反合同中的任何一项规定,不论程度如何,均可解除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以及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都是不同的。首先,法定解除区别于协议解除。法定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将合同解除,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而协议解除则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并非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结果。其次,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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