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 )第73条第2款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对此问题,《合同法》第55条规定,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显的不同。笔者认为,由于《民法通则意见》是针对一般民事行为的撤销所作的司法解释,而《合同法》第55条是针对民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所作的法律规定,《合同法》作为上位法,应优先于《民法通则意见》的适用。
2、《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3、《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4、《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5、《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6、《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7、《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8、《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其实不同的合同纠纷类型有着不同的除斥期间,而且除斥期间也有其相应规定的时间限制。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是什么”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合同法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