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在买方和卖方签订了合同之后,即使出卖人没有交付标的物,该合同也是生效的。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双方没有履行合同的,没有违约的一方有权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如果寄存人没有交付保管物,那么保管合同不成立。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大部分是诺成合同,只有一般赠与合同(具有公益道德性质或经公证的则是诺成性),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少部分运输合同,保管合同这几个为实践性合同,其他都是诺成性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的意义,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二、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的意义就在于两者成立生效的时间和责任承担是不同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交易时有必要了解该合同属于哪类合同,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