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企业合同审查要点

更新时间:2015-10-20 16: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合同审查是企业日常工作之一,哪怕是诉讼律师还是非诉讼律师,对合同审查也不会陌生,也可能都有自己的一些经验和方法。但不论是在法学院读书还是律师执业培训中,由于几乎没有合同审查方面的专业培训,律师们审查合同的水平参差不齐。

  一、要深刻理解市场地位决定合同地位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但这种法律地位的平等,与市场地位(经济地位)的平等并不是一回事。实力决定一切,市场地位也必然决定合同地位。

  有的业务市场地位非常强势,别人都有求于他;也有的业务市场地位非常弱,处处签订“城下之盟”。像供电、供水这类处于自然垄断地位的机构,连房地产商 这类土豪都得有求于他们,人家的合同地位自然是十分强势的。垄断机构的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对方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房地产商在垄断机构面前处于 弱势,但面对工程承包人、普通消费者基本都是强势的。尤其是前些年市场行情好的时候,消费者基本都是在抢房子,基本没有讨价还价的地。

  在面对不同类型的业务时,我们所要考虑的事情就会有些差别。如果业务处于市场强势,那么就尽可能要用好这种市场强势,把合同条款设定的更加严密,以减 少可能的风险。并且,合同地位也会发生翻转,比较典型的就是建筑工程市场。在工程合同签署之前,建设单位(甲方)就是“爷”,承包方基本是“孙子”,但合 同签订以后,情况就会变化。建设单位在签约前约定严密的合同条款,对日后解决与承包方的纠纷总体是有利的。而当我们面对供应商时,我们应该以我方的合同版 本为准,至少也应该是在我方合同版本的基础上去让步。当然,所有的约定也必须要合理,要考虑到条款最终实际可履行性。那种利用合同优势约定过高违约金的做 法,对业务并非都是有利的。

  如果业务处于市场弱势时,除了尽可能为业务争取公平条件外,我们还是要明白,很多事情并非我们的能力所能决定。当业务必须去签订一份不平等合约时,分析其中的各项风险并使业务明了,应该就是我们最重要的工作。

  另外注意到一个现象,业务市场地位太强或太弱,我们的作用都不会被业务所看重,因为在这情况下,真正的博弈往往是在合同条款之外。但如果合同双方市场地位相当,合同条款的谈判往往是重要的博弈环节,我们的作用也容易在此时体现出来。

  二、合同初稿起草权很重要

  在一些大的项目中,所用的合同往往都是要根据项目情况专门拟定的。但不少业务对于合同初稿起草权的重要性是认识不足的,认为反正只是初稿,我还有机会 修改,就让对方去起草吧。如果业务这么想,加之我们法务人员为了偷懒,也就顺水推舟,放弃了合同初稿起草权。其实,这种想法对于大项目而言是不利的。

  起草合同第一稿的确是会累一些,但也要知道,合同架构是合同草拟方思路的体现,草拟方往往会在初稿中设计对自己有利的架构,并给对手挖坑、埋地雷。以 我们的经验来看,很多初稿出来之后,审查方想要全部修改往往是挺难的(你毕竟不能把人家全部推翻)。合同初稿由自己草拟,还有一个优点是,可以避免遇上对 手那些不顺手的思路,而且后续的修改过程中也相对会轻松很多。

  三、审查合同必须弄清背景和业务目的

  合同只不过是交易的载体,只要是交易,都会其特定背景和目的。合同审查的根本目的是帮助业务实现交易目的,防范可能的交易风险。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 须了解背景和交易目的,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多数情况(尤其是常规合同),我们一看合同就能基本判断出合同的背景和目的。但我们也要记住,在现实社会之 中,业务的交易目的是会不断变化的,并非可以想当然的。在背景和目的都不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合同审查,其效果和风险是可想而知的。毋庸讳言,现实中有很多人 就是在对合同“背景和目的”不甚明了的情况下就审查起来了。对此,我们的建议是:

  1 .多数情况下,业务不主动说明交易背景和目的,不是因为故意不告知,而往往是因为大部分业务是非专业人士,他们不知道我们需要了解一些什么讯息。遇 到这种状况,如果我们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埋头审查修改起来,不论对我们自己还是对业务,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因此,在初步阅读了合同之后,我们应该先主动打 电话或发邮件询问背景和交易目的,然后根据了解的情况再做正式的审查修改。

  2.当然,也有一些时候你根本找不到人问清楚背景和目的(主要是非常规合同),或者是业务有意不说清楚(这种情况很少),但合同又不得不审。遇到这样 的情况,只能按照通常的理解去审查。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在合同中有明确的批注,“由于我们不清楚合同背景和目的,我们仅是按照我们的理解、经验和通常做 法对合同进行审查、修改,如果公司有特殊要求的,请及时联系我们”。

  四、审查合同关键是破解“不懂业务”的难题

  对于大多数律师而言,审查合同最难的不是不熟悉《合同法》等一般性法律,而是缺乏对相关行业、相关业务的经验,简单地说,就是我们不懂业务的“业 务”。对那些通过生活经验就可以接触了解领域内的合同,我们审查相关起来应该是没有难度的,但如果审查的是日常生活无法接触领域内的合同,就会存在一定的 困难。

  当然,即使是在我们所从事的业务领域范围内,也不是一下子就能熟悉所有业务的,总是存在我们不熟悉的事务。一旦遇到不熟悉的业务合同,态度就很重要,我们不能因为自己不熟悉这方面的业务,而就只审查一下法律条款(比如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条款)应付了事。

  针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须要有办法来解决“不懂业务”的问题。但在此之前,有必要说说如何看待合同中“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的问题。在很多人的观 念中,只要涉及到具体交易事项的条款,都认为是商务条款,进而认为那是业务的事情,不是我们的事情。应该说,对于业务而言,合同就是一个整体,并没有那么 严格的区分。实际上,大多时候也难以区分何为“商务条款”,何为“法律条款”。举个例子,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多少钱,那的确是业务的事 情,但这个价格是如何构成的,以及付款的制约条件等等,则我们必须是要清楚的。我们认为,只有把握住交易的关键节点,而不是仅关注所谓的“法律条款”,我 们才能够真正的为业务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也只有这样的服务才是业务所需要的(审审所谓的“法律条款”或是改改错别字,那基本是秘书的活,难以体现法务的价 值)。

  回到正题,我们如何才能去了解那些原本不熟悉的业务事项呢?我们的一个方法是:遇到不熟悉的业务事项,除了用网络做个基本了解之外,主要就是去读这一 业务所涉的法律法规,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到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都读一读,把这个领域内的规定了解清楚。因为法规的表述是最为规 范、最为准确的,读法规对一个业务领域的宏观了解,绝对比你去问一般同行来的强。我们在审查合同时遇到不熟悉的业务事项,基本上就是通过这个方法来解决, 我们称之为“读法规,审合同”。

  作为一家工程企业,我们在审查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现虽然合同主要框架跟其他技术性服务合同没有大的差别,但我们对“建筑工程签证”这一业 务事项原本并不了解。为了确保合同审查的准确性,我们就得做一个简单的Legal Research,从《合同法》、《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等,基本都要了解一下。

  五、审查合同要注意跳出现有条款的框框

  业务提交给我们审查的合同,往往都是由交易对方提供的合同版本,这样的合同版本往往是有利于合同提供方的,甚至还有很多坑等着你去跳。遇到这样的情 况,就要求我们展现出专业水平了。水平差的,往往就会在现有条款上看看这条合理否,或者改改文字表达,缺乏宏观大局,这样就等于掉坑里了。我们的方法是, 遇到这种情况,在看完合同现有条款后,不着急立即做文字上修改,而是从宏观上、从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把双方主要权责做一个列表对比),去发现合同现 有条款是否存在遗漏、缺失重要或者必要内容。

  六、要理解“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

  合同审查通常都会涉及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条款实用性、表达严谨性和精确性的审查,但审查者内心必须要有一根弦:现实中大多数情况下,在合同签署之 后,业务人员并不关注合同文本内容,只有发生纠纷了,业务才会关注,才会想到去抠条款、咬文嚼字。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 用”。正是因为这样,在审查合同时,必须要考虑在交易不顺情况下的可执行性,通常最主要的就是考虑违约责任的可执行性。举例说,很多合同的违约条款往往只 写“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该赔偿对方的损失”。这样的条款等于是废话,发生纠纷时因为没有可执行性,毫无用处。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要求审 查合同的我们都要有诉讼经验,这样才能准确精准把握修改要点。没有诉讼经验的我们审合同,通常就是套用其他合同模板,虽然看起来也洋洋洒洒,但难以经得起 诉讼的终极检验。

  七、注意与业务沟通,减少执业风险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还经常发现这么一个现象,在我们将合同审核、修改意见发给业务员以后,业务员往往再也没有回音,不说好,也不说不好。事后我们才了 解,原来很多业务员都想当然认为,只要是我们改过的,就一切都没问题。这其实是一个误解,很多合同审查修改意见往往仅是我们提出的一种方案,是否满足需 要,往往需要跟业务一一沟通确认,有时需要往来沟通好几次。为了避免发生前面的这种情况,我们在审查修改合同时,对于需要业务注意的事项都要以书面方式 (比如直接在合同文本上批注)予以提醒注意。这样做,一方面是对业务负责,另一方面也是减少我们的执业风险。

  八、要牢记公司法务之目的,是为了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帮助业务把生意做成

  可以说,做任何正常生意都是存在风险的,这点业务自己比任何人都清楚。公司之所以聘请我们法务人员,目的就是希望专业人员帮助把控风险,提出预防方 案,最终目的是要为了把生意做成。如果生意做不成,大多数情况下公司是不愿意花钱聘请我们的。因此,作为工程企业内部的法务人员,给其他部门的感觉不应该 就是只会挑毛病,而应该是去帮忙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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