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十多年前,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律师一般只是在少许民事事务中接触某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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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审查合同与风险防范之我见
二十多年前,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律师一般只是在少许民事事务中接触某些合同。随着经济改革开放与社会法制进步,特别是《民法通则》及原有经济、涉外经济、技术合同法的先后发布与实施,审查合同才逐渐成为了律师的一项基本业务。不久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根据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行)》规定,编出了《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教材,并将《合同业务基本技能》列为其第六编,讲述了“合同的审查及基本技能”。本文仅就律师审查合同与执业风险防范,略述些许拙见。
一、关于真实性问题的审查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合同法》,其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合同法的理解有争议而要求律师予以审查时,律师不仅应充分听取委托人的陈述、辩解,还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