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

更新时间:2019-07-10 23: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

  (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有利于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第五条 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会同同级工会和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

  (五)劳动安全卫生;

  (六)职业技能培训;

  (七)劳动纪律;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九)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十)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集体合同的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

  第九条 企业或者职工代表一方均有权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后,双方应当在15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至迟不得超过30日。

  双方从第一次协商至签订集体合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条 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一方3至10人,并各自确定1名代表为首席协商代表。

  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担任职工一方与企业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1名代表担任。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其他协商代表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举,并获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全体代表推举。

  由多民族职工组成的企业和女职工较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民族的代表和女代表。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确定。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即应当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的,有关一方应当重新推举或确定新的代表,并通知另一方。

  第十一条 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关的真实情况和所需资料,有关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双方代表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保证双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经双方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全体职工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获得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进行协商修改后再提交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企业应当在7日内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及其附件一式五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工会应当同时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

  集体合同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或经审查提出异议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于15日之内审查完毕。逾期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对集体合同的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在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内容、协商代表的产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提出意见,并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收到《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对提出意见的条款进行修改,并于15日内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有义务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不依法签订集体合同或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可以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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