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更新时间:2015-05-28 20: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2012年4月6日,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某某劳务公司将其承包的重庆轨道交通六号线大竹林车辆段综合大楼火灾报警系统安装工程分包给李某某进行施工。2012年4月中旬,朱某某到李某某承包的上述工程施工工地从事消防安装工作。2012年10月29日,朱某某在工地上受伤。2013年1月22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朱某某受伤为工伤。2013年5月2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朱某某为九级伤残,无护理依赖。后朱某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由某某劳务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重庆北部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某某劳务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判:顺运劳务公司将其承包的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施工,李某某招用朱某某到施工工地从事消防安装工作,朱某某的工资发放主体系李某某而非某某劳务公司,朱某某在涉案工地工作具有阶段性、临时性的特征,且不受某某劳务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也并未从事某某劳务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不应认定某某劳务公司与朱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某某劳务公司违法将其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朱某某由李某某招聘到施工工地从事承包业务时受伤,且已被认定为工伤,故某某劳务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裁判要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如果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该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18169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用工单位对工伤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你好,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考虑申请劳动仲裁。
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你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方应承担治安违法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我借了6000元,算不算高利贷?这真是资金困难吗?可以起诉吗?
高利贷可以起诉,法院会受理,但审判时对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不受法律保护。
婚外情的钱能拿回来吗?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是否可以办理出生证明,不生孩子?
你好,具体可以询问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户籍部门
桅馨交友软件里的女人是不是骗人的?
法律分析:任何弄虚作假,欺骗他人财物的都属于违法,达到一定数额,构成犯罪,要结合聊天具体方式,确定是否违法,属于正常聊天。正常就不违法。任何弄虚作假,欺骗他人财
上海公司变更法人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公司法人变更的流程如下: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2、工商变更: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3、组织机构变更:到质量
丹东拆迁该怎么样给赔偿
拆迁赔偿的性质不同,赔偿方式也不同,有的是按几个户口本赔偿,有的是按照户口上有几个人来赔偿。具体如下:1、城市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法律是国务院590号令和各
邯郸修建房子该怎么算安置费
一般由开发商交纳安置房房产测量费。房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向专业测绘机构提出服务请求,做一份完备的测绘报告,递交给房屋管理部门,提供测绘成果的服务费由提出请求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