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如何算

更新时间:2015-04-21 14: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仲裁时效是如何规定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王某于2010年2月1日进入上海某销售公司工作,担任销售经理岗位。入职第一天王某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同事询问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得到的答复是合同管理层正在审核,等条款最终确定后会通知你来签的。过了一个多月,王某又向人力资源部同事询问何时签订劳动合同,依然得到相同的答复。随后,由于业务比较繁忙,王某也就没再向公司询问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的事宜。2011年5月底公司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此时,王某想起公司至今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于2011年6月1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王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其2010年2月1日入职,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自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期间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公司方认为:公司一直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确属于工作失误,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并不否认。但是由于王某是2011年6月1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故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公司无须支付这3个月的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委员审理后认为,申请人2010年2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于当天已建立劳动关系。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双方自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但由于申请人于2011年6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故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最终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唐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例。本案与其他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例不同之处在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无异议。双方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存在不同看法。劳动者认为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应当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则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当适用“一般仲裁时效”。我们先来看一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仲裁时效是如何规定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的双倍工资是否属于“拖欠劳动报酬”是确定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还是“特殊仲裁时效”的关键因素。

  目前,司法实务界已经基本达成一致,即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并非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而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适用“一般仲裁时效”,即从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本案中王某于2011年6月1日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故其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无法得到支持。

  在此,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当及时提出,一旦超过仲裁时效将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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