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的秦女士问:我是2011年10月8日跟一家家政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当时签的是两年的合同,现在合同已经到期了,我和家政公司提出要求续签,可是家政公司拒绝跟我续签,我是否可以要求家政公司给我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