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单位本来是每月一号发上个月工资的,但上周厂里通知,以后每月一号只发上个月工资的一半,其余的等到年末一次性补发给大家。这期间如果有人离职,只能补发拖欠工资的一半,另一半作为对单位的补偿。员工们都很气愤,但却找不到合理的说法来为自己维权,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律师支招:你们单位的做法已经严重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劳动者,首先应该主动与单位充分协商,双方都将自己的理由和困难如实说出,也许可以获得对方的谅解,也赢得对方的尊敬。在解决此类争议的时候,千万不要头脑发热,不顾一切地大吵大闹,这样不但于事无补,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当协商仍然不能解决的,可以去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