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汽车上贵重物品丢失乘客能否找汽车公司索赔?

更新时间:2016-07-12 16: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客运汽车上贵重物品丢失乘客能否找汽车公司索赔?跟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法律问答】

  问:我乘坐重庆到荣昌的客运汽车回家,随身将挎包放在了行李架上,挎包里有我刚购买的苹果6手机,发票还在身上能证明购买时间,当汽车到站下车时,我发现挎包里的手机不翼而飞,经过四处寻找未果,请问这种情况汽车公司有责任吗?

  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是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据此,承运人对所运输的旅客有保护的义务,对所运输的货物有保管义务。虽然由于你粗心未看管好自己的财务有一定的责任,但汽车公司没能旅行好运输途中对货物的保管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汽车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相关知识】

  《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是对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

  在旅客运输中,旅客一般都随身携带了一些物品,对于这些物品,承运人也应当尽足够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物品的安全,如果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了旅客的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中对承运人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在发生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运人对自带物品的毁损、灭失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旅客自己随身携带行李,所以其也应当尽足够的注意保护这些物品。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的事实,承运人也可以免除责任:

  (一)不可抗力

  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二)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货物的自然性质是指货物的内在属性。由货物的成分、品质决定,并使货物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如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因货物自然特性和运输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将危险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装等属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无关,所以也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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