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涉及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变更、被解除时的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其中可能部分涉及缔约过失责任及后契约责任。
首先,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其次,特许经营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或无效时,该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特许经营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时,该特许经营合同可能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可能自被撤销、被解除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特许经营合同被变更时,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在被变更前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特许经营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变更、被解除时,一般都会涉及财产返还和赔偿损失两种责任形式。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被变更后,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再次,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未恰当履行合同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最后,对后契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尽到合理保管对方财物的义务的,也可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并节约司法程序,在认定特许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或被变更、被撤销、被解除时,应当合理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因坚持主张合同有效并应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应向其释明如果其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时,其是否主张对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