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内容应当具备: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要真实,合同当事人一定要有签约的权限。签订主体只有真实存在,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如果当事人是提供的是虚假信息,法院一旦无法送达,则可能有被驳回的法律风险。另如果当事人无权签约,则所簦合同的效力则存在不被承认的风险。
2、交易标的要具体。如果交易标的是特定物,则要写明标的物的详细特征,比如型号、出厂时间等等;如是不动产,则要标明四至、面积、或门牌号等。
3、交易数量要明确,多或少的情况如何处理。在买卖合同实务中,有的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数量约定不是很明确,从而导致买卖双方发生歧义,比如说用“一车”、“一批”等字眼。再有最好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将标的物超出约定数量或少于约定数量的情况作一明确处理约定。
1、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合同主体审查是审查合同时首当其冲的法律问题,通过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否具备特定的许可资格以及相应的企业资质等。
审查合同主体对于交易标的是否有处分权,代理人是否有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等也是合同主体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2、审查条款内容是否合法
首先,要审查买卖合同的名称是否规范。其次,约定内容的合法性。再次,审查术语的合法性。
3、审查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明确
如果没有约定明确的可操作的具体标准,是否违约以及如何追究违约责任有时就会难以判断,发生纠纷后,往往难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4、违约责任的约定
《合同法》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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