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次性支付房款284.6万元,但是被告实际仅支付购房款280万元,尚有4.6万元余款未按时支付。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立即支付购房余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房余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房屋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